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难免牵扯到许多经济往来,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大家的法律意识也有了明显地提高,如涉及借款时会让对方出具借条并保留相关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但因为各种原因还是会存在不同的风险。
01案情简介
原告易某与被告冯某系同事关系,自2018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因生活开支、房屋装修等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231,000元,并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1月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于借条中注明了还款时间、利息计算标准、违约责任等,但其并未按照承诺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02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14,151元、利息10,222.29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084.73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7月7日,实际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3争议焦点
关于应偿还本金数额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易某已向被告冯某提供了借款,被告冯某应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地履行还款义务。
1. 被告冯某于2019年12月6日出具的借条约定了借款金额3000元,归还时间为当月12日。该笔借款借期已届满,被告冯某应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2. 被告冯某于2022年10月25日出具的借条中约定借款金额99,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即从2022年10月25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未约定还款方式。法院认为,该笔借款的借期尚未届满,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请求被告偿还缺少依据;
3. 被告冯某于2022年11月7日出具的借条约定借款人民币129,000元,借款期限24月,按照还款日即每月15日还款,但被告冯某并未按照约定按时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被告冯某不按时还款的行为已表明其拒不履行案涉借条约定的义务,故原告易某在还款期届满前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04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15,151 元、利息11,46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9,000元为基数,按照 LPR四倍标准,自2023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05律师提醒
本案中,虽然借款人易某非常谨慎,既让对方出具了借条,也保留了相关的证据,但是在2022年10月25日出具的借条中只简单地约定了数额及借款期间。法院虽然认定冯某拒不按期归还其他借条的钱款构成先期违约,但由于对该笔借款的还款方式没有约定,认为被告对此借条并不构成违约,导致驳回了此笔借款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民事主体在进行民间借贷过程中,碍于亲戚、朋友、同事的关系,大部分都是口头约定,随意性大,往往没有签署借贷合同、借条等债券凭证,也没有留存转款记录、取款记录等,或借条内容不规范,如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不全、还款方式不明确、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确等等。
虽然有些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方可以在起诉后通过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交易习惯等进行补充,有些也可以后续通过补充合同等方式进行补救,但现实中往往会存在债务人既不还款,也无法联系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在借款给他人时既要掌握对方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借款用途,更要事先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完善借贷合同、借条、转款记录等借贷凭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防范风险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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