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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还款还有“保质期”?

2024-05-11 16:06 101人阅读

通常我们都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同时也会忽略一个问题,债权也有“保质期”,过了诉讼时效,欠款还能追回吗?


案例引入:

2014年9月10日杨某因购买房屋向好友李某借款30万元,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予杨某后,杨某向李某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归还期限为2016年9月9日。杨某在借款后,曾在2017年、2018年间陆续还款10万元,除此之外杨某再未归还借款。期间李某也曾多次通过电话、上门催收、短信等方式向杨某催要借款,杨某都未予正面回复,李某催要无果后于2020年10月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归还剩余借款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6年9月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7、2018年之间曾向原告偿还过部分借款,该还款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且原告在此期间也多次通过不同的方式向被告主张过债权。以上事实证明,原告李某一直未放弃向杨某主张借款债权,且原告主张债权权利的方式也为普通百姓所常用的选择。故法院认为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以时效抗辩的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偿还李某的剩余借款。目前,该案已判决生效。


相关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思考: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非让债务人免除其义务,但同时法律也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也需要打借条,借条中最好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出借金额、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借款到期后更要及时主张权利,以免错过诉讼时效。若追索时间较长,一定要保留好诉讼时效中止或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证明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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