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
裁判要旨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本案执行依据被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下,A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是否必须满足本案已经恢复执行这一条件。
根据B中院查明的事实,2005年4月29日,B中院作出(2005)安法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柏庄石油公司抵押的全部财产予以查封、评估、变卖,变卖款项为2180万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卖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施行)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B市文峰区公证处作出的(2005)安文证经字第748号公证书终结执行。由此可知,(2005)安法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是基于柏庄石油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关于“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中院应当在受理A公司变更申请的前提下,对其申请是否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B中院、河南高院认为本案处于执行终结状态且尚未恢复执行的情况下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无法律依据,属于错误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应予纠正。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基本案情林某于2021年1月22日、1月25日、10月14日通过某地某商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分三次购买“基金1”“基金2”“基金3”三款理财产品。2022年11月11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案情简介王某在杨某所住的小区经营食材超市,双方因此相识。2021年3月31日,王某以经营食材超市的名义向杨某借款100万元,承诺每月支付9000元利息。双方签订《项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01案情简介A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2021年3月至7月期间,B公司向A公司采购太阳能电池板,拖欠A公司货款未结清,A公司追讨欠款无果。2022年12月,A公司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6月以来,至少有5家券商或从业人员接到了监管的罚单。有的券商人员未按约定的执业地域范围展业;有的券商人员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并分担投资损失,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今年以来,金融强监管严监管态势不减,剑指银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大额罚单频现,彰显金融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综合市场机构分析数据来看,今年前5个月,金融监管总局及其
建议拨打时间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4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