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是对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再次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两条规定的相结合,更为有利的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至于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则是以满足子女生活和教育需要为出发点,结合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而教育费是抚养费中的重点,《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教育费及明确教育费的范围。
二、《教育法》对教育费的相关规定
1.《教育法》没有规定教育费是什么,因此,有法官提出找到教育费的法律规定,应当是从《教育法》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制度。由此,该法条规定的教育制度应当都属于教育的范畴。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由此分析,那么离婚后,不论是否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都有义务使子女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教育法》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的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三、关于教育费用的支付
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了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和给付期限,便不再赘述。在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从这一司法解释可看出,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也是父母给付抚育费的范畴,因此,教育费应是包括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教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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