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庄严殿堂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承载着保障人权、实现公正与平衡的重要使命。作为一名律师,深入理解和准确运用取保候审制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的关键所在。
取保候审,顾名思义,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相比,取保候审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同时也为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提供了灵活的操作空间。
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取保候审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每个人在被法律定罪之前,都应当被假定为无罪。羁押性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可能对其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造成严重的影响。而取保候审则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这种不利影响。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继续工作、照顾家庭,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避免了因羁押而导致的职业中断、家庭破裂等问题。同时,取保候审也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健康,减少因长期羁押可能带来的心理创伤。
然而,取保候审并非是对犯罪的纵容,而是在法律框架内的一种平衡考量。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是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取保候审可能会相对谨慎。其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包括其是否有前科、是否可能再次犯罪、是否有逃跑的风险等。此外,还需要考虑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证据的固定程度等因素。只有在综合评估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并且能够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才会给予取保候审。
在实践中,律师在取保候审申请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律师需要通过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提出有力的取保候审申请。这不仅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需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沟通能力。要能够准确分析案件的关键点,指出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向司法机关充分阐述理由。同时,还需要与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对于律师而言,办理取保候审案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方面,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收集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支持取保候审申请;另一方面,要应对司法机关可能存在的不同观点和态度,通过合理的论证和说服来争取成功。此外,还需要关注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心理状态,给予他们必要的法律指导和心理支持。
总之,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障人权与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机结合。作为律师,认识到其重要性,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取保候审权利。在法治的道路上,取保候审制度如同一盏明灯,照亮了公正与人性的道路,让每一个公民在法律的框架内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栗艳昆发表于邯郸
2024年7月30日
(附加取保候审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般流程如下: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并告知申请人,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此外,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需要,也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保证金的缴纳:决定机关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会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三日)向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机关会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公安机关需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被取保候审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所交纳的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并由银行出具相关凭证。
执行机关及执行: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已经交纳保证金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在经常居住地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其一,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其二,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三,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在本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送达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载有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有关材料送达执行机关,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回执。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执行机关应当在被取保候审人报到后三日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报到,且无正当事由的,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传讯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不到案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执行中的告知义务: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法律后果。保证人保证的,应当告知保证人必须履行的保证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由其出具保证书。执行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的有关情况,及时掌握其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情况,预防、制止其实施违反规定的行为。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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