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非法经营案辩护札记
——王洪生律师
摘要:当事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作部分事实不成立辩护,促成有利量刑情节。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2月,被告人朱某某在四川省某县,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向他人收购烟叶后转卖至河北某县。
二、争议焦点
1、收购转卖烟叶的次数?
2、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3、交易是否完成,是否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介入本案后,经阅卷后多次会见朱某某。确立了辩护部分犯罪事实不成立,争取非法经营数额按照有利于朱某某的方式计算,一起犯罪未遂的辩护思路。
1、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里,罗列了六起犯罪事实,经反复阅卷和朱某某沟通,有二起犯罪事实证据比较充分,我们准备对这两起认可,另外四起犯罪事实做证据不足的辩护。
2、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里,按照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证明,烤烟调拨价是54.81元/公斤,六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1202828.4元。辩护人依据《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理解与适用,涉案金额应当按照交易价10元/公斤计算,两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是176400元。
3、在第二起交易中,朱某某说烟叶在路上被查获,没有运到河北某县,买家没有支付货款。辩护人在卷宗中没有看到这车烟叶运到河北某县,交付买家的证据,对该起事实做犯罪未遂的辩护。
四、案件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基本采纳辩护人意见,六起犯罪事实认定二起,涉案金额不再按照烤烟调拨价计算,按照交易价10元/公斤计算,但是两起犯罪事实按照犯罪既遂认定,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辩护人重点就第二起犯罪事实未遂,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合议庭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第二起犯罪事实未遂。
法律是服务于社会的,以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为宗旨。辩护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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