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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护理假权益依法受保护

2024-09-09 16:35 181人阅读

裁判摘要

护理假是男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配偶,为女性分担生育责任的权利。男职工享受的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在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5月至某服饰公司从事摄影工作。202171日起,因妻子待产,李某回老家陪产未再出勤。李某之子于202173日出生。2021718日,李某回到常熟,之后双方重新约定了工资标准。2021720日,李某回到服饰公司继续工作至20211117日,双方产生争议。经仲裁前置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服饰公司支付护理假工资等。服饰公司主张李某于202171日离职,后又重新入职,故不应支付护理假工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因妻子待产,于202171日起回老家陪产护理,在陪产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应当照发工资,故判决服饰公司支付李某15天护理假工资。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在优化生育政策的背景下,男职工的护理假作为生育支持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了男性履行家庭照料的义务。明确男职工的护理假期权益并予以保障,不仅能够提升劳动者的权益水平,更能够推进人口政策落地见效。保障男职工陪产护理假权利,正是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男职工陪产护理假权利,男职工休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应照常发放。

 

转载来源:苏州法院发布2018-2023年涉女职工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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