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就是对被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物等进行实地测量并进行现状调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也有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可见,全面掌握被征收房屋土地情况是房屋土地征收部门应尽的职责,也是稳步推进房屋土地征收工作的基石。合法合理认定被征收房屋土地,亦是被征收人获取合法合理补偿的前提条件。实践中,往往会遇到房屋部分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或者房屋距离征收红线范围较近等情况,笔者也曾办理过类似案件。对于这类房屋如何进行补偿,今天笔者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对于一般建设项目而言,若房屋部分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那么对于超出征收红线范围的部分是否需要一并给予补偿。首先,需要考量房屋结构、功能、用途,从整体性、安全性以及功能损害性等方面综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案例,当事人的房屋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但该房屋与征收范围内房屋为连体结构。在此情况下,征收机关应对房屋是否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房屋拆除是否对当事人房屋产生不可补救的功能性损害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在笔者曾办理的案件中,四川省某地征收部门将当事人超出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纳入了补偿范围。
对于公路或者铁路等道路交通线路建设项目而言,一般需要在规划设计线路环节进行分析,结合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规定,合理划定征收红线范围。同时,也需要考量建设过程中以及建设完毕后对周边房屋安全性、结构功能性以及整体性的影响,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是否需要对超出征收红线范围的房屋进行补偿,不能因为房屋超出征收红线范围就做“一刀切”式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发布案例,公路建筑控制区禁止新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因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因素需要拆除时,对于房屋建筑应对依法给予补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距离内的建筑物是否拆除需要根据其是否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判断。笔者曾办理过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征收案件,最终综合考量超出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建筑的实际情况,对房屋建筑按照征收标准给予了补偿。
当然,判断房屋是否应当补偿,首要在于确定征收红线范围。在确定征收红线范围后,一旦发现自家房屋建筑有部分超出或者全部超出征收红线范围的情况,房屋权利人需要积极与征收部门进行协商沟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咨询专业人士。总之,笔者建议房屋权利人尽可能做积极行为,避免消极或者被动等待通知等做法,在掌握更多信息的情况下,知己知彼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今天笔者与大家的分享就到此结束了,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实践中具体情况仍需具体分析,欢迎大家与笔者交流讨论。
实践中有这样一类情形,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征收补偿款直接打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清理。今天笔者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遇到这类情形该如何应对。刘某在安徽省某县有一处土
在以棚户区、旧城区以及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为名进行的房屋征收中,除认定违法建筑外,另一种常会遇到的情形是进行危房鉴定进而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有关主体启动危房鉴定程序并作出具有强制拆除内容的行政决定,进而对“危房”实施强制拆除,甚
集体土地上房屋,尤其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多存在缺少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也有村民在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报备后即自行建设。这类建筑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启动后,征收补偿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实践当中不少地方都存在集体土地被纳入
无论是房屋土地征收,还是在城中村改造、建设示范镇等项目拆迁中,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建筑已经不在是什么新鲜事儿,尤其是涉及集体土地自建房屋征收改造,这类情况更是常见。有不少当事人说,我虽然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但是祖祖辈辈在这住了几十年,建
【引言】无论是土地房屋征收还是基于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原因展开的房屋拆迁,对于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均有法定程序,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征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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