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违法拆除房屋的,对于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行政赔偿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实践中,因房屋内物品繁多,且拆除时往往没有整理登记等原因,导致房屋内物品损失在行政赔偿案件中难以确定。今天笔者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91号,和大家分享一下行政赔偿案件中房屋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可知,在一般诉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行政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其所提出的损害赔偿金额提供相应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时,举证责任将转移至被告。下面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时如何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91号,沙某等人房屋在征收过程中被某区人民政府违法拆除,某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房屋时,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权利人签字确认。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某区人民政府原因致使权利人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某区人民政府承担举证责任。综合上述内容来看,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在笔者曾办理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行政机关违法拆除且未进行登记公证等原因导致原告一方无法就屋内物品损失进行举证的,最终通过提交物品清单等初步证据,结合行政机关违法情况对房屋内物品损失进行了合理认定。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以上内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欢迎大家与笔者交流讨论。
实践中有这样一类情形,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征收补偿款直接打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清理。今天笔者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遇到这类情形该如何应对。刘某在安徽省某县有一处土
在以棚户区、旧城区以及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为名进行的房屋征收中,除认定违法建筑外,另一种常会遇到的情形是进行危房鉴定进而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有关主体启动危房鉴定程序并作出具有强制拆除内容的行政决定,进而对“危房”实施强制拆除,甚
集体土地上房屋,尤其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多存在缺少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也有村民在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报备后即自行建设。这类建筑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启动后,征收补偿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实践当中不少地方都存在集体土地被纳入
无论是房屋土地征收,还是在城中村改造、建设示范镇等项目拆迁中,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建筑已经不在是什么新鲜事儿,尤其是涉及集体土地自建房屋征收改造,这类情况更是常见。有不少当事人说,我虽然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但是祖祖辈辈在这住了几十年,建
【引言】无论是土地房屋征收还是基于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原因展开的房屋拆迁,对于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均有法定程序,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征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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