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华(化名)与杨琴(化名)两人在2008年5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9月20日生育一子李小小(化名)。为方便孩子上学,2016年李华与杨琴倾尽多年积蓄按揭购置了一套学区房,并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但因年龄差距较大,夫妻二人在子女教育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常常发生争吵。2021年,两人协商决定前往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李小小由李华抚养,杨琴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婚后购买的房屋归李华所有,李华于离婚当日补偿杨琴9万元。2023年6月,李华支付完房屋按揭贷款后,要求杨琴办理过户,但杨琴以各种理由拖延,后直接拒绝与李华沟通。李华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李华所有,杨琴配合办理不动产权的变更登记。
法院判决结果:
涉案房屋归李华所有,杨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李华办理变更登记。
分析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但必须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对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作出具体约定。因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应当遵照执行。本案中,《离婚协议》是李华和杨琴通过充分协商达成,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二人已就该协议在民政局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对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涉案房屋应归李华所有。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需要登记方才生效,故杨琴负有配合李华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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