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充值后跑路消费者还能拿回钱吗?
2019年3月29日,被告覃某经营“XX美容院”。2022年5月14日,被告覃某与陈某签订转让协议,后未公开告示而将该店转让。该店于2022年5月20日注销,至今未再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原告李某在覃某经营期间办理该店储蓄型会员卡,2022年4月26日卡内余额为668元,后原告于2022年5月22日充值3000元时收款商户名仍显示为“XX美容院”,现卡内尚未消费使用的余额为3668元。
原告李某在覃某经营的美容院办理储蓄型会员卡,数日后多次到该美容院消费时发现美容院已关门,并且该美容院已于2022年5月20日注销,导致原告的会员卡无法继续使用。被告作为该店的经营者,在注销店铺后仍然挂着“XX美容院”的招牌吸引顾客消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将卡内余额退还给原告,被告归还原告所办会员卡余额3668元。
原告李某为证实其事实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XX美容美发会员卡微信截图,用以证明XX美容院于2022年5月20日注销、覃某系该店经营者、原告在该店的会员卡余额为1988元、扣款1680元但尚未得到相应服务的事实。
被告覃某辩称:
该店已于2022年5月14日转让给陈某,店面转让后的经营情况与其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反驳原告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店铺转让信息、陈某(覃某老公)在店铺微信群的聊天记录、陈某与韦历的微信聊天记录、企业收款记录、美发店转让协议,用以证明被告将店铺转让给陈某并催其办理营业执照、店铺转让后的经营情况与被告无关的事实。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认为:
对店铺转让信息、陈某在店铺微信群的聊天记录、陈某与韦历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聊天者身份不明,且店铺招牌未变、陈某未办理营业执照,无法证明陈某实际经营着该店;对企业收款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收款码经扫码支付时显示“某美容院”,消费者无法辨别该店实际经营者;对美发店转让协议不认可,认为经营者覃某未在合同上签字,“零元”转让存在串通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被告转让店铺的行为是债务转移行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店铺转让后的退款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本案中,原告通过办卡、现金储值等方式向被告支付服务费,向被告购买了美容美发的会员服务,被告为原告进行美容等相关服务,双方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于2022年5月14日将店铺转让给案外人陈某,同时约定将未消费的卡金交给陈某继续负责向客人服务,该行为属于债务转移,但被告将店铺转让他人时未通知原告,有关的会员服务转移亦未经得原告的同意,原告在店铺转让后充值时有理由相信“XX美容院”仍是原来的“XX美容院”,且该店转让后于2022年5月20日注销,此后被告在该店未有消费。故被告的转让行为致使被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该转让行为不能免除不履行合同义务对顾客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其所办会员卡余额366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该店转让后的经营情况与其无关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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