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律师张定凯为您分析解答本问题。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恶意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中就包含有查封、拍卖债务人住房这一措施。那么,如果被执行人只有唯一住房,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张律师的解答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只有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的住房屋,才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房屋是可以查封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
1、债务人的被扶养人名下有其他住房(如他的父母、子女名下有其他住房)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需要,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2、被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住房,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留起来供自己居住的唯一住房。
3、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综上所述,债务人的唯一住房并非完全不可强制执行,而是在需满足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后,人民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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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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