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棚户区、旧城区以及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为名进行的房屋征收中,除认定违法建筑外,另一种常会遇到的情形是进行危房鉴定进而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有关主体启动危房鉴定程序并作出具有强制拆除内容的行政决定,进而对“危房”实施强制拆除,甚至是不予补偿。以紧急避险为由对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作出危房拆除决定并据此拆除房屋,通常具有“以拆危促拆迁”之意,与危险房屋管理的目的相违背。今天,笔者将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一则参考案例进行分析。
王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有一处房屋,2020年因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某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王某某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就征收补偿事项达成一致,尚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此后,房屋征收部门对王某某房屋启动了危房鉴定程序,经鉴定王某某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即该房屋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建议拆除。2021年房屋征收部门向王某某作出《危房拆除通知书》《危房拆除决定书》,并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随后强制拆除了王某某房屋。王某某不服《危房拆除决定书》,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人民法院认定,王某某房屋已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以拆危为由作出《危房拆除决定书》,并拆除其房屋,其目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城市危房管理,而是为了加快征拆进程,避开法定的征收实施程序,其执法目的存在不当。但因涉案房屋现已被拆除,涉案《危房拆除决定书》已不具备可撤销的内容,应当确认为违法。
笔者认为,当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应当适用房屋征收补偿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对房屋合法补偿后予以收回。房屋征收与危房拆除具有本质区别,两者应各行其道,此时以紧急避险为由作出危房拆除决定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尤其是在曾经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时,是否启动危房鉴定程序更应慎重,亦不能利用危房拆除而剥夺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危房鉴定及拆除的目的应坚持保证居住使用安全和促进房屋有效利用,不应成为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的手段,以拆危促拆迁的作法不可取。
实践中有这样一类情形,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征收补偿款直接打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清理。今天笔者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遇到这类情形该如何应对。刘某在安徽省某县有一处土
集体土地上房屋,尤其是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多存在缺少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也有村民在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报备后即自行建设。这类建筑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启动后,征收补偿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实践当中不少地方都存在集体土地被纳入
无论是房屋土地征收,还是在城中村改造、建设示范镇等项目拆迁中,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建筑已经不在是什么新鲜事儿,尤其是涉及集体土地自建房屋征收改造,这类情况更是常见。有不少当事人说,我虽然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但是祖祖辈辈在这住了几十年,建
【引言】无论是土地房屋征收还是基于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原因展开的房屋拆迁,对于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均有法定程序,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征收拆迁
【引言】无论是土地房屋征收还是基于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原因展开的房屋拆迁,对于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均有法定程序,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征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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