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脉络
(一)当事人情况与诉求
本案主角为原告王大妈和被告小王,二人系母子。争议焦点是北京市通州区某套房屋(下称“涉案房屋”)。王大妈一纸诉状递至法院,提出两项诉求:其一,要求儿子小王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其二,判令小王承担本案诉讼费。
王大妈诉称,2015年,因自己年事渐高,贷款年限受限,难以独自贷款购房,便与儿子商量,借儿子名义买房。2016年2月27日,母子俩签订《借名购房协议》,约定房屋实际出资人、所有人为王大妈,小王仅挂名,需配合后续手续办理。
(二)庭审风云
1. 原告举证:2016年5月,小王配合王大妈与北京F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得涉案房屋。王大妈坚称,首付款、税费皆由自己支付,虽贷款经小王账户偿还,但资金均由她转至儿子账户。交房后,王大妈装修、缴纳物业费、供暖费,一直实际居住,且持有房屋权属证书、购房发票等关键材料原件,自认为是房屋实际产权人。现因房价波动想卖房,小王不配合,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2. 被告回应:庭审伊始,小王认可房屋购买全程由母亲与开发商对接,交房后也由母亲居住打理,但强调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从法律上讲有处分权,起初不同意母亲卖房。不过,二次庭审时,小王态度转变,认可了母亲诉求。
3. 第三人:此时,第三人小丽(小王前妻)加入战局,提出诸多质疑。她指出,王大妈2016年12月才迁入北京户口,按当时政策购房资格存疑,借名买房理由牵强;认为2016年2月27日的《借名购房协议》疑点重重,签订日期为打印、早于房屋买卖合同及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却精准列出房屋细节,疑似后补;坚称首付款、税费等都是小王缴纳,贷款大部分也是小王偿还,即便王大妈有转账,应属赠与;还称房屋装修款由小王支付,对王大妈所述事实全盘否认。
(三)法院查明详情
经审理查明,王大妈与小王确为母子,小王与小丽曾是夫妻,2016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2020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涉案房屋在离婚判决中未作处理。
回溯至2016年,2月27日那份关键的《借名购房协议》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4月29日,小王与F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房屋总价895525元,首付款454521元,余款贷款支付。王大妈自述2016年6月交房,简单装修一月后入住至今。还贷记录显示,2016年6 月至2019年4月,小王按月还贷四千余元,期间两次提前还款,2020年11月30日结清贷款。2018年3月23日,涉案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下发,登记权利人仅为小王。
庭审质证环节,王大妈为证主张,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证首付款支付、支付宝及银行回单证贷款偿还、装修款收据与物业费供暖费记录反映居住情况、不动产权证书等原件表明材料持有。小王对这些证据认可,小丽却一概不认,双方僵持不下。
二、律师专业解读
从法律视角看,本案关键在于借名买房关系能否成立。依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王大妈举证责任重大,尤其在被告与第三人婚姻关系牵涉其中,第三人提出合理质疑,且母子资金往来频繁易混淆资金用途背景下,王大妈需更高标准举证,让法官确信借名买房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与事实,法院未认定借名买房关系,原因如下:
1. 首付款支付存疑:王大妈主张2015年8月25日转账467500元为购房首付款,可金额与实际首付款不符,且转账比购房合同签订早七个月,背离正常购房资金筹备与支付逻辑,现有证据难证该款用于涉案房屋首付款,法院对此存疑。
2. 贷款偿还举证难:虽王大妈有转账记录试图证偿还房贷,但部分转账无附言或附言与本案无关,考虑母子频繁资金往来,难认定这些转账专用于涉案房屋还贷,其偿还全部贷款主张难成立。
3. 费用支付依据缺:王大妈虽持有契税、印花税发票及装修收据原件,但未进一步举证实际支付过程,且装修收据显示装修时间早于购房时间,不合常理,无法有力证实相关费用由她承担。
4. 借名购房协议可疑:《借名购房协议》签订早于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两三个月,却详细涵盖后续合同签订后才能确定的精准信息,第三人质疑协议后补有理,王大妈未给出合理解释,协议真实性受损。
综上,王大妈虽持有书面《借名购房协议》,但未充分举证已实际履行协议全部义务,包括支付购房款、契税、印花税、装修费等,尚未将借名买房事实证明至高度盖然标准,未能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所以,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在权衡各方证据与的利益冲突时,维护了司法裁判严谨性与公正性。此案例警示:亲属间借名购房,务必留存完整、逻辑连贯、可追溯资金流记录与书面材料,防日后产权纠纷。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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