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诉讼双方诉求
原告吴雁、陈君:
诉讼请求:
判决确认陈刚与陈父(此处应为陈父,疑似笔误)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判决全部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 50%(陈刚与陈英各出资 50% 购买该房屋)的产权转移手续。
事实理由:陈刚和陈父为单位职工,1999 年 6 月 28 日,陈刚出资借陈父名义购一号房屋,售价 27225 元。2006 年单位证明房屋由陈刚购买。陈父、陈母去世,子女情况复杂,陈刚于 2012 年去世,二原告作为其继承人,与陈父继承人协商产权转移无果,遂起诉。
被告陈英等:
辩称:不同意诉求。陈父与陈刚无借名买房意思,房屋是父母共同财产,陈父用工龄购得,且有遗嘱分配房产,遗嘱继承案正审理。
陈川补充:房屋是福利分房,父母有资格,改变所有权需父母、房管局同意,单位证明与购房协议矛盾,购房协议和房产证受保护。
二、法院查明事实
陈父、陈母育七子,家庭关系复杂,多人去世,二原告为陈刚妻女,陈英等为陈父其他子女及亲属。
1999 年 6 月 28 日,单位与陈父签售房协议,11 月 17 日房屋登记陈父名下。
庭审中,原告称陈刚与陈父口头约定借名买房,各出资 50%,因父子关系未书面约定,购房后两家居住、缴费、装修,单位开证明认可陈刚购买,有证人证言佐证。被告陈英等不认,称购房出资是租金性质,房屋是父母共同财产,单位证明与购房协议矛盾,遗嘱表明无借名买房意思。
三、裁判结果
驳回吴雁、陈君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
借名合意认定困境:核心争议是有无借名买房合意。原告虽称有口头协议,但无直接证据,被告不认,在无书面约定且关键当事人去世背景下,原告难以举证,无法形成有力证据链支撑借名合意。
产权登记与证据冲突:房屋登记在陈父名下,物权公示有较强效力,被告以此主张产权;原告虽有单位证明、居住使用等证据,可与购房协议、被告主张存在矛盾,削弱原告证据证明力,法院难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
五、案件启示
重大资产处置书面化:亲属间涉及房产等重大资产,务必签书面协议,明确产权、出资、约定等,避免口头约定举证不能,引发纠纷。
证据收集与管理:当事人维权靠证据说话,购房出资、居住使用、沟通协商等证据要妥善第,确保证据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程序严谨遵循:主张权利要依法依规,了解举证责任,本案原告因证据不足败诉警示,法律维权需充分准备,避免盲目诉讼。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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