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本律师在嫌疑人家属多次筛选之下,最终确定有本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在介入本案后,依法前往XX女子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多次,然后再前往公安机关多次了解相关案件情况,与公安民警沟通案情,再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之后,律师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比如可能无罪、罪轻等相关证据。
因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批捕前一般刑事拘留时间为10天,复杂的14天,流串作案、结伙作案等最长是37天。代理律师在多次跟公安沟通,并以本律师的名义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本律师又前往检察院依法与检察院沟通案件情况,争取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并以本律师的名义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嫌疑人丈夫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嫌疑人陈某的辩护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陈某,并结合法律规定,本人认为:
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相关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因此,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属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情况,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第二,犯罪嫌疑人系初犯,没有其他犯罪前科,此次行为是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如实回答讯问人员的问题,交待自己的不良行为,且已深刻意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悔罪态度较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险。第三,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行并非是暴力性犯罪,也没有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且不存在“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等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因此,恳请公安机关详细审查上述情节,对陈某依法予以取保候审。在本案嫌疑人被关押8天后,经本律师争取,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提交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决定对嫌疑人不予逮捕。进而,公安机关也相继采纳了本律师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对嫌疑人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当天予以释放,嫌疑人与家人得以团聚。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李某和丈夫周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但最近两年李某发现周某经常夜不归宿,与其他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李某收集了视频、照片、出警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周某与异性在酒店开房、在异性家中留宿等事实。李某认为,周某的行为违背了夫
2012年9月29日,唐某在陈某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陈某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圆整)”。2013年10月,唐某又向陈某借款120万元,同样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1200000.00元(壹百贰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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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条① 为购买房屋②,现收到③小刘④(身份证号:23457…0878)⑤以现金⑥出借的¥90000.00元(人民币玖万元整)⑦,借期陆个月⑧,月利率2%(百之贰)⑨,贰零壹陆年拾贰月捌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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