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基本情况:张某。2018年3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XX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效雷,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XX人民检察院以XX检公诉刑诉[2018]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6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H×××××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在XX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XX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挡获检查。王某某的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和提取血样的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分别为130.3mg/100ml和119.6.mg/100ml,系醉酒驾驶。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量刑时考虑到:1.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张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不高,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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