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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为泄私愤,点燃他人车库,认罪认罚取得谅解,判三缓三!--临沂经开区法院生效案例!!

2025-04-28 11:05 304人阅读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392刑初129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人沈**,男,1964年4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无业,住临沂市河东区。2022年3月3日因涉嫌放火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日被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经开检刑诉[2022]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犯放火罪,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娜、杜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沈**为泄私愤,到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庄社区××号楼南侧被害人周某、解某租赁的车库内,持火柴、草纸将车库内堆放的杂物点燃后离开,致使车库内存放的三辆电动车等物品被烧毁。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聂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沈**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沈**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诉请惩处并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沈**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沈**为泄私愤,到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庄社区××号楼南侧被害人周某、解某租赁的车库内,持火柴、草纸将车库内堆放的杂物点燃后离开,致使车库内存放的三辆电动车等物品被烧毁。

另查明,被告人沈**已赔偿被害人周某、解某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沈**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证人聂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沈**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故意放火,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沈**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周某、解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沈**应到其居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于

审 判 员:李

人民陪审员:刘

二O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陆

书 记 员: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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