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律师拿到王某某案的卷宗时,窗外正下着小雨。卷宗扉页上 “涉嫌入室盗窃” 五个字格外刺眼 ——38 岁的王某某是个装修工人,被指控于三个月前潜入邻居张老太家,偷走了抽屉里的 8000 元现金,如今已被羁押近两个月。
“姬律师,我真没偷钱!” 会见室里,王某某的双手紧紧攥着桌沿,指节泛白,“张老太家丢钱那天,我在郊区的工地刷墙,中午就吃了个盒饭,怎么可能去偷东西?”
姬律师没有轻易下判断,而是翻开卷宗里的《讯问笔录》。第一份笔录显示,王某某 “供述” 作案时间是 “案发当天上午 9点到 10 点”,作案工具是 “自己家的尖嘴钳”;可第二份笔录里,作案时间又变成了 “上午 10 点到 11 点”,工具成了 “在楼下捡的旧钳子”。两份笔录的落款时间相差不到 4 小时,关键细节却自相矛盾。
“你这两份供述是怎么回事?” 姬律师指着笔录问。
王某某的眼圈瞬间红了:“我根本没说过这些!那天警察审了我快 24 小时,我困得睁不开眼,他们说‘认了就能早点回家’,我迷迷糊糊就签了字……”
姬律师的心沉了一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但光有当事人陈述不够,还得找客观证据佐证。
他接着核查物证 —— 侦查机关认定的 “作案工具” 尖嘴钳,卷宗里的《物证鉴定意见书》写着 “钳子表面提取到一枚模糊指纹,未检出与王某某指纹一致的特征”,可《扣押清单》上却备注“钳子为作案工具,持有人王某某”。“没有指纹关联,凭什么认定是作案工具?” 姬律师在笔记本上画了个问号,又圈出鉴定意见的出具时间 —— 距离钳子扣押已过去 10 天,远超 “物证应及时鉴定” 的规范要求。
更关键的是时间线。案发当天是周三,姬律师找到王某某所在装修公司的《考勤记录》,显示他当天上午 7 点 30 分到岗,下午 5 点 10 分离岗,考勤机的打卡记录有电子存档;他还联系上王某某的工友老李,老李回忆:“那天我们俩一起刷的外墙,中午一起在工地食堂吃的面,他根本没离开过工地—— 郊区到张老太家得坐一个半小时公交,来回就是三小时,哪有时间作案?”
姬律师立刻申请调取工地的监控录像。录像清晰显示,案发当天上午 9 点到 11 点,王某某正站在脚手架上刷墙,期间只在 10 点半左右下来喝了次水,全程不超过 5 分钟,且有工友在旁佐证。
可卷宗里还有张老太的《辨认笔录》,她指认 “王某某就是那天在楼道里见过的陌生人”。姬律师特意去社区走访,得知张老太今年 78 岁,有轻度白内障,案发当天家里没开灯,光线昏暗;而且王某某搬来小区半年,常帮张老太提菜,张老太平时都叫他 “小王”——“熟人”却被认成 “陌生人”,这显然不合常理。
梳理完所有证据,姬律师写了一份近 20 页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和《法律意见书》,提交给检察机关。他在意见书中明确指出:第一,王某某的两份供述存在关键矛盾,且其陈述存在非法取证可能,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第二,“作案工具”钳子未检出王某某指纹,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三,考勤记录、监控录像、工友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王某某案发时无作案时间;第四,张老太的辨认存在环境瑕疵,可信度存疑。
为了核实细节,姬律师还陪同检察官去了装修工地,现场比对监控角度和脚手架位置,确认录像无剪辑痕迹;又找张老太重新了解情况,老人终于承认:“那天太紧张,警察给我看照片时,我看他穿的衣服和那天楼道里的人有点像,就指了他……”
最终,检察机关认为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某实施盗窃行为,指控犯罪不能成立”,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那天,王某某激动得话都说不完整,只是一个劲地给姬律师鞠躬:“姬律师,要是没有您,我这冤屈不知道要背多久……”
姬律师把决定书递给王某某,又递过一瓶水:“不是我厉害,是证据不会说谎。刑事案子里,每一份笔录、每一件物证、每一段监控,都可能藏着真相 —— 只要仔细查,总能拨开迷雾。”
走出检察院大门,阳光刚好穿透云层。王某某看着手里的决定书,突然红了眼 —— 他想起被羁押的日子里,每天都在担心家人,担心工作,而姬律师的 “证据放大镜”,不仅还了他清白,更让他重新相信了法律的正义。
“退休领导给企业当顾问还拿高报酬,肯定是变相受贿!”生活里,不少人看到这类消息,都会下意识下这样的判断。可法律从不会 “看身份下结论”,退休领导当顾问收钱是否合法,核心只看一个问题:这笔钱是 “权力换来的好处费”,还是“凭本事挣的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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