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王华入股某健身俱乐部成为小股东。三年后,他因怀疑俱乐部账目问题要求查账,却被以"同业竞争"为由拒绝。法院最终支持了俱乐部的决定。无独有偶,2014年上海某德资企业因持股55%的大股东涉及同业竞争,同样被法院驳回查账请求。
为何股东查账会被拒?法律如何界定"不正当目的"?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及2023年《公司法》,股东行使知情权时,若存在以下情形,公司可拒绝:
例如,股东查账后泄露客户信息、转移资产或操纵股价。
典型场景:某股东查账后将公司客户名单高价卖给竞争对手,法院直接认定其目的不正当。
若股东过去有转移资产、恶意诉讼等行为,公司可拒绝其查账请求。
律师提醒:公司需提供充分证据(如转账记录、判决书)证明股东的"前科"。
知情权≠无限权利
商业秘密保护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行使需以诚信为前提。对公司而言,拒绝查账需谨慎,避免因证据不足被法院认定为"滥用权利"。
法律小贴士:2023年《公司法》新增"股东查阅权可委托中介机构",未来查账纠纷或更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
举证"不正当目的"
及时书面拒绝
协商替代方案
书面申请
限制范围
委托专业人士
一场由"查账"引发的官司2019年,王华入股某健身俱乐部成为小股东。三年后,他因怀疑俱乐部账目问题要求查账,却被以"同业竞争"为由拒绝。法院最终支持了俱乐部的决定。无独有偶,2014年上海某德资企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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