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卷宗时,一份离婚判决书让我停下手中的工作。案件中,一对夫妻为争夺孩子抚养权争执不下,而最触动我的,是他们在协议中都写道“希望孩子健康成长”。他们的初衷一致,却在实现路径上分道扬镳。这让我想起处理过的许多婚姻家事案件,它们不仅是法律争议,更是普通人情感与生活的缩影。这样的场景,在我处理家事案件的这些年里,并不少见。今天,就借着最高法民一庭的五个热点问答,聊聊婚姻家庭中那些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事儿。
一、曾经有个案子令我印象深刻:一对男女准备结婚,却在办理手续时意外发现,男方年幼时曾被女方的家庭收养过,虽然后来解除了收养关系,但两人之间仍存在着“拟制血亲”的影子。法律之所以禁止养父母与养子女结婚,是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这种关系与自然血亲受到同等的法律约束。在我们的传统伦理中,这种亲属间的婚姻是难以被接受的。但法律并非不近人情。如果收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再以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法律在维护伦理道德的同时,也尊重关系的现实变化。
二、有人以为,只要婚姻存在瑕疵,就可以自行认定婚姻无效,随即开始新的感情。这种想法其实很危险。曾经有位男士,在与前妻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另一女子结婚。当他向前妻提出婚姻存在瑕疵时,以为可以自行解除关系,却不知此举已涉嫌重婚。法律上的婚姻无效并非“当然无效”,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效后才自始无效。在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确认婚姻无效之前,领过结婚证的人都要受到婚姻关系的约束。蔑视这一约束,可能面临重婚罪的指控。
三、离婚协议中,经常见到“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大学毕业”的约定。但当子女真的上了大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常常停止支付费用,理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父母法定义务仅限于子女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我曾代理过一名大学生,父母离婚时约定父亲支付抚养费至其大学毕业。但大二时父亲断供,理由是法律已无强制义务。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诉求,判决父亲按约定继续支付。法律不强制父母支付大学费用,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对于离异家庭的孩子来说,父母的约定往往是他们完成学业的保障。法律对父母的最低要求是支付至高中毕业,但允许并鼓励父母为子女提供进一步的支持。
四、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是婚姻家事案件中常见的纠纷。特别是当该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时,矛盾更为尖锐。我曾遇到一位阿姨,丈夫偷偷将家里唯一的房子卖掉,买家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阿姨哭着问我:“难道我们母子就要流落街头吗?”根据《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如果买方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了过户,其权益受法律保护。这对被迫迁出的配偶可能残酷,却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代价。当然,受损方有权向擅自处分的配偶主张赔偿。法律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也试图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平衡各方利益。
五、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并非自然终止。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了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使婚姻关系解除,已经形成的抚养教育关系也不会自然消失。在我接触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会考虑继父母是否曾长期、稳定地抚养教育继子女,双方是否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如果继父母同意继续抚养,且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关系可以维持。特别是继子女已成年的情况下,对于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父母,继子女有赡养义务。这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也是对付出者的尊重。
婚姻家事法律看似冰冷,却最有温度。它要解决的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人与人之间最珍贵的情感联结。作为法律人,我们既要恪守法律底线,也要体察人性冷暖,在规则与情理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老百姓接触法律,多是从婚姻家事开始。让每个公民在这些看似普通的法律关系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正是法律工作者最大的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