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另一方是可以要回全部,还是只能要回一半?
先说结论,可以全部要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经营所得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规定确立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基本原则。而当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时,一般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由此而使很多人产生既然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时,另一方最多只能要回一半财产的朴素想法。
对此行为,法律持何态度?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共有类型为共同共有(双方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除外),而非按份共有。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之规定,共同共有的财产,应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配偶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须得到另一方同意。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可知,夫妻一方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的行为违背公平原则。
另外,倡导夫妻相互忠实、维持婚姻关系稳定是《民法典》婚姻编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我国公序良俗的应有之义。夫妻一方私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既不符合《民法典》婚姻编法律条款之规定,更违背《民法典》婚姻编立法之目的。
至此,我国法律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的行为,旗帜鲜明地予以否定,即该赠予行为无效。因此,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在配偶出现上述行为时,不要“英雄气短”,而应拿起法律武器,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全部退还获得的赠与财产。
最后,若夫妻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别所有。此时,配偶将其独自所有的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是否有效?司法实践,尚存争议。但笔者认为,即使在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情形下,一方赠与“小三”的财产虽属自身单独所有,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具有较强的人身性,且该行为明显违背夫妻忠实原则和公序良俗,故从《民法典》婚姻编立法目的角度考虑,仍应认定配偶在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情形下赠予“小三”的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