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则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借新还旧场景下的担保责任承担,核心在于担保人是否“知情”以及新旧担保是否“同一”:
1.旧贷担保人原则上免责: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旧贷担保人不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这体现了担保责任随旧债清偿而消灭的基本原则。
2.新贷担保人责任以“知情”为要件:若新贷与旧贷担保人不同,或旧贷无担保而新贷有担保,债权人必须证明新担保人“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否则担保人可主张免责。
案例简述: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由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与甲公司签订新贷款合同,金额500万元,明确约定用于归还旧贷,并征得丁公司为新贷提供保证,但未向丁公司披露资金用途。后甲公司再次违约,乙银行诉请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乙银行未能举证证明丁公司在提供担保时知晓新贷用于偿还旧贷,根据《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不予支持。乙银行最终面临担保落空的风险。
为规避风险,对债权人而言:
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在新贷担保合同或相关文件中,明确载明贷款用途为“偿还编号为XX的原有贷款”,并要求担保人书面确认知悉。
固定证据:通过会议纪要、邮件、告知函等书面形式,留存担保人知情的证据。
审慎选择担保人:尽量争取旧贷担保人继续为新贷担保,避免因更换担保人产生争议。。
(声明:本文由遵义李光伟律师团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展开分析,仅供学习交流,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实务操作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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