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 律师成功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简介
当事人叶某某,女,19xx 年 x 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及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某区。
海关缉私局认定叶某某与他热人相互勾结,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从印度尼西亚购买的应属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产品,采取假冒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在广西中越边境某口岸边民互市贸易区走私入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合计250万元左右,遂以叶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杨龙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多次前往羁押场所会见叶某某,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细节,倾听当事人的辩解与诉求,安抚其情绪,同时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诉讼权利,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为全面掌握案件证据情况,杨龙律师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包括侦查机关收集的书证、物证、讯问笔录等相关证据,对案件证据链进行逐一梳理和严谨分析。
针对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杨龙律师重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展开深入研究,发现现有证据存在不足以充分证明叶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关键问题。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面对本院两次退回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的程序,杨龙律师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积极与办案机关保持沟通,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指出侦查机关认定叶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从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等方面充分阐述辩护观点,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了杨龙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海关缉私局认定叶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证据仍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叶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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