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酌定不起诉。(郑州王丽律师成功案例)
案情:
当事人是一个农村妇女,疫情期间,在抖音上看到一个“修心向善”的短文介绍,又介绍有“免费结缘书”,让其加微信将其拉入一个微信群,后又介绍“学雷锋、做贡献”报名,当事人主观上认为都是教人修身养性、积极向上的,就在群里按照上家的指示,转发了一些文章,后被公安以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拘留逮捕。
当事人委托王丽律师(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进行辩护。
辩护要点:
一、主观方面,当事人就是一个农村妇女,没有多少文化,最初接触该组织也是为了修心向善,强心健体,文化程度低,没有辨别能力,也不懂是什么是邪教组织,属于稀里糊涂的卷入这个犯罪集团,因为上家要求每天写够几篇心得、发文章才能升级,就按上家的要求将上家发在群里的文章在抖音上发了一些文章,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性。
二、客观方面,当事人应当认定从犯。当事人只是按照上家的要求统计一些人员,发一些文章,文章不是当事人写的,只是转发一下,并且文章分为三类,一种教人修心向善的,一种夸大自然灾害的,一种唱红歌的,其中只有“自然灾害”的有些文章有些危言耸听,在教人利用迷信躲避自然灾害时夸大了自然灾害的威力,鼓吹世界末日等。但是我的当事人文化程度低,不是文化的写作者,也不是文章的传播者,对文章的内容并不是太懂,就是觉得转发这些能够救人救世。
剩下两类文章都是教人修心向善的,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从犯。
三、当事人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当事人到案后经过公安的教育,已经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了悔过书,表示绝不会再犯,以后也绝对不会再加入类似的组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迷信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组织、不再从事迷信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该解释,立法对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处罚原则是“抓大放小”,对于大多数被蒙蔽的人民群众,是要争取过来,说服教育,让其改过自新,过上正常生活。只有对少数首要分子的组织者、策划者,才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
辩护人认为,我的当事人就是属于受蒙蔽、可以争取过来的群众。虽然构成犯罪,但其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级别虽高,但在犯罪组织中所起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小,应当认定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酌定不起诉。
☆ 案件结果:该案件经过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后检察院采纳本律师建议,让当事人写了悔过书、承诺书,对当事人酌定不起诉。
☆ 法律知识普及:什么叫酌定不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犯罪情轻微,检察机关综合考量犯罪的手段、后果、动机、悔罪表现等因素,如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或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刑法37跳的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酌定不起诉”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理念,赋予检察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和公共利益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力,旨在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贯彻宽严相济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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