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在咨询刑事案件时,会问到一个问题:“律师,这个案件到底是保护个人利益,还是保护所谓的‘集体法益’?”说实话,第一次遇到这种提法,我也有点懵。毕竟法律上的“法益”理论,听起来很学术,但它背后的逻辑却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处罚范围。这类问题在经济犯罪、环境犯罪、甚至一些与社会秩序相关的新型罪名中尤为突出。
我在办案中见过不少情形,表面上似乎是在保护“社会秩序”或“某种制度”,实际上还是在保护某个具体人的权利。比如侵犯著作权罪,它在刑法里被列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章节,但仔细看,它保护的就是著作权人、表演者等的个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即使立法用“市场竞争秩序”这种集体化的表述,如果案件能直接解释为保护个人利益,那就没必要再附加“集体法益”的标签。这不仅是法理上的精确化,也是防止刑罚扩张的一道防线。
办案时我经常提醒团队:判断是否属于集体法益,核心是看有没有“不可分割性”。如果某种利益能明确归属于个人,并可以在个人之间分配,这就不是集体法益。否则就容易把刑法变成对任何制度违背行为都加刑的一把尺,这对刑事辩护来说是很危险的,因为会削弱对自由的保护。
很多刑法条文会直接写成“破坏某种制度”或“违反某种秩序”,但这只是法律文字上的状态说明。真正需要辩护时,我们得找到秩序背后具体的实质利益。比如在经济刑法领域,用“信用利益”或“竞争利益”来具象化法益,就比单纯说“市场秩序”更有意义。伪造货币罪保护的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大众相信货币能正常流通、交易;内幕交易罪保护的是金融市场的信用和公平,而不是抽象的金融秩序。这些具象化的说明,能帮助在庭审中让法官更清楚处罚的依托。
相反,如果只是用“制度”来解释法益,往往会让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变成对前置法规的简单违背,减少了刑法的独立价值。这在我看来是个潜在风险,因为会让一些本不该用刑法处理的问题进入刑事程序。
感情本身能否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这在理论上争议很大。在实务中,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我会把它解释为保护“以英雄烈士事迹为历史基础的国家正常运行条件”。这种集体感情不是个体化的情绪,而是在社会广泛认可的历史事实和价值观基础上形成的固定认知,它与国家运行的合法性紧密相关。
但有些所谓的“公众感情”就不适合用刑法保护,比如聚众淫乱罪的“公众性感情”。这种感情缺乏明确的边界,很难统一标准,而且随着时代变迁会变化。在辩护时,如果能说明该罪保护法益不够具象化、缺乏入罪的适当性基础,就有机会推动非犯罪化或在个案中减轻处罚。
从十八年来的经验看,我在判定案件法益时会遵循几个原则:一是看利益是否具备不可分割性;二是确认是否可以直接通过个人法益说明,从而避免附加集体法益;三是对秩序或制度型罪名,要找到背后的实质利益;四是对于感情类法益,要判断它是否是广泛、稳定且与国家或社会运行条件直接相关的集体感情。这些判断不仅是学术上的思维,更是庭上辩护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归根结底,刑法的核心仍是保护个人利益。集体法益在刑事辩护中,应当更加谨慎地认定和解释,这样才能在不削弱社会秩序的同时,把自由保护的底线守住。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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