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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颅就不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以“治疗方式非唯一标准”胜诉,获赔80万元

2026-03-06 08:57 20人阅读

一、理赔困境:不开颅,就不赔?

 

客户张某确诊为颅内动脉瘤,医生建议行介入栓塞术——一种经大腿动脉穿刺入脑的微创手术,而非传统的开颅夹闭术。选择后者主要基于两点:张某年龄偏大,开颅手术风险过高;介入技术创伤小、恢复快,已是目前主流治疗方式。

 

张某术后申请重疾险理赔80万元。保险公司却以“合同约定动脉瘤须经‘开颅手术’治疗方可赔付,被保险人未行开颅手术”为由,拒绝赔付。

 

二、泽良策略:聚焦“疾病本身”而非“治疗方式”

 

泽良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被“手术方式不符”的表象所困,而是从合同条款的逻辑层次和医学进步的现实出发,构建攻防体系。

 

1核心论点:条款对疾病的定义与对治疗方式的描述是两层逻辑。

 

泽良律师向法庭主张:保险条款首先应明确“保什么病”,其次才是“怎么治”。本案条款对“动脉瘤”的定义是独立存在的——“经影像学证实的、未经治疗的动脉瘤”。张某的疾病完全符合这一定义。而条款后续关于“须经开颅手术治疗”的描述,属于对治疗方式的限定性说明,不应成为否定疾病本身成立的依据。

 

2引入“医疗技术进步抗辩”。

 

泽良律师组织神经外科专家出具意见:开颅夹闭术与介入栓塞术,治疗的是同一种疾病(颅内动脉瘤),达到的是同一个目的(闭塞动脉瘤、防止破裂出血)。介入技术因其创伤小、恢复快,已在国内顶级医院成为一线治疗方案。若固守“必须开颅”的旧有标准,无异于强迫患者选择更落后、更危险的术式,这与医学伦理和患者利益严重相悖。

 

3运用“不利解释原则”。

 

泽良律师指出:条款对治疗方式的限定存在模糊性——是“必须”开颅,还是“可以”开颅?当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只要治疗了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采用何种主流医学认可的方式,均应获得赔付。

 

三、胜诉结果:法院认定“疾病即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障对象是疾病本身,而非具体的治疗手段。在患者所患疾病明确属于合同保障范围、且所接受的治疗方式为当前主流医学方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以“手术方式不符”为由拒赔,实质性地限缩了保障范围,加重了被保险人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80万元重疾保险金。

 

“怎么治”成为“赔不赔”的门槛,专业的法律介入可以帮你拆掉这道墙。 泽良保险团队在处理涉及治疗方式争议的案件上经验丰富,善于从“疾病本质”与“条款逻辑”的双重角度,为客户争取本应属于他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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