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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突发疾病身故,2万元保险金偿还贷款

2026-03-19 09:00 65人阅读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艾斯玛·阿巴拜克热

 

  在办理贷款时投保的保险,本为多一份保障,不料贷款人突发疾病身故,家属索赔,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已患疾病为由拒绝赔偿。未作提示说明的免责条款,究竟能否成为拒赔理由?

  2023年11月,卡某在银行办理三年期20000元贷款。同日,他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保险期限自2024年1月至2027年1月,保障项目包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000元和附加疾病身故保险金额20000元。

  2025年3月,卡某因突发疾病,在前往医院途中不幸身故。事后,其妻子木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借此款偿还卡某生前的银行贷款。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或等待期满之前所患疾病”为由拒绝赔偿,并主张无需支付任何利息。木某遂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000元及相关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理赔责任,及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成立。

  卡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实履约,木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主张保险金。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拒赔主张,法院认定,涉案保险单未附载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内容,保险单中亦未将投保前已存在疾病及其并发症导致身故列为免责事由,合同特别约定部分无相关免责记载;同时,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要求卡某进行体检,也未在投保单、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以黑体字、加粗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更无证据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卡某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明确说明。依据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对卡某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至于木某主张的银行利息损失,法院查明,涉案保险合同仅约定附加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为20000元,超过部分不应承担。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木某保险金20000元,驳回木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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