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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遗赠有效吗?北京继承律师:只要遗嘱合法,法院就认!

2026-03-23 20:09 9人阅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赵某系被继承人赵老先生与赵老太太的唯一孙子(其母为二老之女)。赵老夫妇共育有一子三女,即本案四被告。20217月和10月,两位老人相继去世。

生前,因原住房被纳入文物腾退项目,赵老夫妇获得货币补偿,并用该款项认购了一套定向安置房——一号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已交付使用),购房合同由赵老先生与甲公司签订。

202174日,在两位见证人在场、一名代书人执笔的情况下,赵老夫妇分别立下代书遗嘱,明确表示:“我们名下的一号房屋份额,由孙子赵某一人继承。”赵某全程录像,两位老人阅读后亲笔签名。

赵某在奶奶去世后6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继承该房屋合同项下全部权益。

四被告(除赵某母亲外)强烈反对,主要理由包括:

赵某非法定继承人,应按遗赠处理;

遗嘱形式不合法,立遗嘱时老人神志不清;

房屋无房产证,不属于遗产;

赵某未在60日内“明示”接受遗赠,视为放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赵老先生与甲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项下关于一号房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原告赵某继承享有。

赵某胜诉。

三、法院说理要点

代书遗嘱形式合法有效:

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

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

被继承人亲笔签名并录像佐证意识清醒、意思真实;

符合《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全部要件。

未办房产证≠非遗产:

一号房屋虽未登记,但系用腾退补偿款购买,购房合同权利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性权益,依法可作为遗产继承。

接受遗赠无需“通知其他继承人”:

法律未限定接受遗赠必须以特定方式或向特定人作出。赵某在奶奶去世后60日内提起诉讼,足以证明其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未超法定期限。

孙子可依遗嘱取得全部份额:

因遗嘱指定由赵某一人继承两位老人对房屋的全部权益,故其可继受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未来可凭此判决办理产权登记。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隔代遗赠+安置房继承纠纷,胜诉关键在于三点:

✅ 遗嘱形式零瑕疵:

严格遵循“两见证+一代书+签名+日期”规则,并辅以视频证据,彻底堵住“神志不清”“受胁迫”等质疑。

✅ 精准把握“遗产范围”:

即使房屋未办证,只要购房合同真实、款项已付、房屋已交付,其合同权益即属可继承财产——这是很多当事人甚至基层法官的认知盲区。

✅ 及时启动司法程序=有效接受遗赠:

不必纠结是否“书面通知”其他子女,起诉本身就是最有力的接受表示,且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完成立案。

作为专业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我们建议:

🔹 涉及安置房、回迁房继承,务必保留腾退协议、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 代书遗嘱务必由无继承利益的第三方担任见证人;

🔹 受遗赠人应在60日内通过公证、声明或诉讼等方式固定接受意思。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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