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成立,前提是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这一规定意味着,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不能作为非法经营罪的定罪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恰恰是以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定作为定罪依据,导致非法经营罪被不当扩大适用。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非法经营罪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指控所依据的规范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如果仅仅是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定,则不能作为定罪依据,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赵律师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张某因从事“无证办学”被指控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200余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张某被刑事拘留。家属找到赵律师后,赵律师通过会见发现,张某从事的教育培训业务属于民办教育范畴,但相关管理规定主要依据的是教育部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规。
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不属于“国家规定”,因此张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经过多次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赵律师的意见,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
赵飞全律师作为知名的非法经营罪律师,他经常强调:“‘违反国家规定’是非法经营罪的门槛。如果连这个门槛都达不到,案件就不应该进入刑事程序。”在另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因从事“场外配资”业务被指控非法经营罪。赵律师通过详细分析,发现场外配资的监管依据主要是证监会的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法院采纳了赵律师的辩护意见,宣告当事人无罪。
非法经营罪律师的价值,就在于能够精准把握“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将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案件阻隔在刑事程序之外。赵飞全律师用多年来60余起非法经营案件的实战经验证明,在非法经营罪案件中,对“国家规定”的精准把握,往往能够实现无罪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