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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幼童虐待致死案:未成年人保护,永远没有理由“从轻”

2026-04-22 10:17 201人阅读

3岁幼童虐待致死案:未成年人保护,永远没有理由“从轻”
原创:陈兵兵律师
2026年4月21日 18:19 江苏

2026年4月21日,上海市一中院对3岁幼童黄某遭生父女友虐待致死案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与男友黄某及幼童黄某共同生活期间,以幼童顽皮为由,频繁殴打其背部、臀部等部位并牙咬腿部。一天傍晚,赵某在浦东一公园内因不满黄某乱跑,多次拍打其头面部、用树枝抽打、脚踢,还将其从河道岸堤斜坡拎甩至堤面,致其头部撞击地面。导致黄某在家中昏迷,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最终,被告人赵某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为什么对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非死刑立即执行,结合案情和司法逻辑,笔者有几点思考。

在我国刑法适用中,一直坚持保留死刑的基本政策,对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对于并非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长期对年仅3岁的黄某实施虐待,最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并致被害人黄某死亡,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已达到适用死刑的标准。综合全案情节及事实,其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形。

从主观故意层面看,赵某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其以发泄情绪、惩戒儿童为动机实施暴力,主观上系伤害故意,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或过失心态,并非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在司法裁量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在死刑适用标准上存在明显区别,对前者通常更为审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存在

其一,黄某昏迷后,赵某实施送医抢救行为,客观上履行了救助义务,体现其并非完全漠视生命;

其二,赵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备法定酌定从轻裁量基础。

笔者猜测,因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生父黄某男女朋友的特殊关系,不排除获得生父黄某的谅解,其谅解也会作为赵某从宽量刑的依据。

从社会公众情感视角来看,民众对本案中针对幼童实施虐待、暴力伤害并致死的恶性行为表达强烈愤慨与谴责,具有充分道义基础与现实合理性。这种朴素正义情感,源自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共识,彰显对家庭监护底线、社会伦理与法律尊严的共同坚守。

但从法治层面而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于极为严厉的刑罚。依照法律规定,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依法核准执行死刑;无故意犯罪的,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将受到长期监禁、严格监管与剥夺人身自由的实质性惩戒,充分体现刑罚的惩罚与威慑效果。

都说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国家不仅要在法律法规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制度保障,社会上也应当要基于责任层面,也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予以关注。本案悲剧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社会上也可能会存在类似的悲剧发生。

针对此案件,其生父黄某、亲戚朋友必然有知晓被告人赵某虐待的可能性,如果他们及时制止,并积极采取向相关部门反映、举报等措施,也许会避免本案悲剧的发生。因此,未成年人保护不仅要从法律法规上加强完善,也要从公众社会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引导,从而使未成年人的保护落到每一处。

愿每一位未成年人都可以健康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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