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往往会申请行政复议。而当复议结果减轻或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就成了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比如说,张三被某行政机关处以罚款,他觉得不合理便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减轻了罚款数额。此时,如果张三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那么原机关是否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呢?这就是我们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
一、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一般原则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复议的案件,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如果复议没有加重损害,原机关依旧是赔偿义务机关。例如,李四被原行政机关错误拘留,复议后只是改变了拘留期限,减轻了处罚,原机关仍然要对错误拘留给李四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二、复议减轻改变情形下的分析
当复议减轻或改变原行政行为时,虽然结果有了变化,但侵权行为的起始点还是原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以,大多时候原机关还是赔偿义务机关。比如王五被原机关错误查封了财产,复议后减少了查封的财产范围。这种情况下,原机关要对之前错误查封给王五带来的损失负责赔偿。因为原机关的行为是侵权的源头,复议只是对不合理部分进行了纠正。
三、特殊情况的考虑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复议程序违法等,导致复议结果虽然减轻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但仍然给当事人造成了额外的损害,那么复议机关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这需要有证据证明复议机关存在过错。比如赵六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未按规定期限作出复议决定,虽然最终减轻了原处罚,但这期间给赵六造成了额外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可能要对这部分额外损失负责。
四、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步骤
当遇到这种情况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时,当事人首先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包括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书、复议决定书、自己受到损害的证明等。然后向原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说明赔偿的理由和金额。原机关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原机关不赔偿或者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不满意,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孙七被原机关罚款,复议减轻后他认为自己还是有损失,就可以先向原机关申请赔偿,如果原机关拒绝,他可以通过上述途径进一步维权。
复议减轻改变时原机关是否为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情况下原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但也存在特殊情况。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后,后续还可能涉及赔偿金额的协商、赔偿方式的确定等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新的矛盾。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执业资质都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会结合具体情况,帮你理清后续流程,告诉你怎么争取合理的赔偿,让你在维权过程中少走弯路,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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