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高先生起诉称:位于C县L镇H村1号房屋登记在被告柴某甲、张女士名下,2008年10月18日,我出资208000元购买被告上述房产,被告并向我出具卖尽契约。立契时,双方相关手续当众交换,我已依约付清全部房款,两被告也向我交付了上述房屋。我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我和被告于2008年10月18日签订的关于C县L镇H村1号房屋买卖契约有效;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柴某甲答辩称:原告诉称均事实,我没有意见,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张女士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材料。
三、法院查明
两被告于2001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8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契约,约定:两被告将其坐落于C县L镇H村1号的房屋以20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立契时双方房款及相关手续当众交换,亲收清讫”。当日,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两被告也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另查,诉争房屋始建于1987年(在C县航拍时间1992年10月之前),原属C县L镇H村村民王先生所有。
四、法院判决
确认高先生与柴某甲、张女士于2008年10月18日签订的关于C县L镇H村1号房屋的买卖契约有效。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没有禁止性强制规范,目前作出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规定只是一些政策性的文件,并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诉争房屋建于1987年,系合法的农村居民房屋。原、被告之间就上述房屋签订的买卖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原告已依约支付了购房款,现其请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契约有效,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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