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5日,张某(化名)因张某在十余年前偶然参与过一次私密聚会,涉嫌聚众淫乱罪被东莞**公an分局刑事拘留。辩护律师肖响华主任从“非首要分子”“非多次参加者”“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及“证据严重不足”明确指出张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且存在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成功说服办案机关采纳“情节显著轻微且已过追诉时效”,2026年4月24日依法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张某获释。
基本案情
据张某陈述,十余年前,其通过Q结识的网友“侯老弟”主动邀约其参加一次聚会。聚会共五人(三男两女)先在饭店吃饭,张某结账。饭后其中一男离开,剩余两男两女前往“侯老弟”开设的双床房酒店房间。在房间内,四人各自成对分开,一对一发生Xing关系,无多人群jiao、无交叉。张某未组织、未策划、未指挥,仅作为受邀参与者。活动结束后各自离开。此后十余年间,张某未再参与任何类似活动。2024年,张某与他人的Q聊天记录中出现“上次五个人玩得很开心”等模糊表述,以及他人邀约“聚会”但张某均未实际赴约的内容。2026年3月25日,张某因涉嫌聚众Yin乱罪被东莞市公an局**分局刑事拘留。张某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响华主任担任其侦查阶段辩护人。
关键争议焦点
1.张某仅参与一次十余年前的私密活动,且非组织者,其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2.若构成,是否已超过五年的追诉时效?
3.全案仅有张某供述及模糊聊天记录,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律师办案手记
辩护律师以“争主体、驳要件、攻时效、促取保”为核心策略,紧扣“首要分子”“多次参加”“追诉时效”三大聚众Yin乱罪关键要件,系统推进辩护工作:
第一步:紧急会见,固定核心事实。
2026年4月19日(接受委托后次日),辩护律师即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张某。历时三小时的会见中,律师重点核实了以下细节:张某参与活动的具体次数(仅一次);其在活动中的角色(被动受邀,未组织、未策划、未出资开房);活动场所的私密Xing;活动中是否存在对外传播;十余年间有无其他类似行为(无);Q聊天记录中他人邀约是否实际成行(均未赴约)。张某明确表示:其仅参与一次,非组织者,且对法律定性为聚众yin乱罪无异议,但认为自己不应作为“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被追诉。此次会见为后续辩护策略提供了关键事实基础。
第二步:法律检索与要件解构。
辩护律师明确:聚众Yin乱罪的入罪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人员;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仅有一次参与且非组织者,依法不构成犯罪。
第三步:精准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2026年4月20日(会见次日),辩护律师即向东莞市公an局正式提交《关于建议对张某涉嫌聚众Yin乱罪一案撤销案件的辩护意见》。该意见书从四个维度展开论证:(1)张某既非“首要分子”亦非“多次参加者”,不符合犯罪主体要件;(2)案涉唯一活动情节显著轻微,发生于私密空间,未扰乱公共秩序,不认为是犯罪;(3)即便构成犯罪,行为发生于十余年前,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依法应当撤销案件;(4)全案仅有张某供述及模糊聊天记录,无其他客观证据,未达“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
第四步:持续沟通,强化说服效果
提交书面意见后,辩护律师多次与承办警官电话沟通,重点强调:对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继续侦查于法无据;对仅有孤证、事实存疑的案件继续羁押将导致错误追诉风险;张某无社会危险性,变更强制措施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同时,辩护律师恳请办案机关依法全面审查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精确查证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处理结果
东莞市公an局**分局于2026年4月24日依法作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张某于当日获释。
备注:不批捕不等于无罪,最终结果尚待SI法机关依法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