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小周做在线客服三年。2025年7月的一个周三上午,按照公司实行的"每周三居家办公"制度,小周在家中的书房上线处理客户咨询。9点47分,她起身去客厅接水,路过餐厅时不慎被地上的电源线绊倒,本能用右手撑地,整个人摔在瓷砖地板上。
送医诊断: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需手术植入钢板及钢钉固定。小周的右手腕部留下一道十厘米的手术疤痕,腕关节活动永久性受限。
小周躺在病床上,手机屏幕还亮着公司的钉钉群:"我明明是按公司要求在家上班,怎么摔伤了反倒没人管了?"
单位不认:在家摔伤算家务意外,跟公司没关系
住院手术后,小周的右手腕打着石膏,至少需要三个月才能恢复基本功能。公司人事发来一条微信:"你的情况我们了解了。居家办公是公司的福利弹性政策,你在家摔伤属于家庭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不在用人单位的管理范围内,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工作场所要求。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可以慰问,但工伤认定确实办不了。"随后停发了小周的绩效工资。
小周找到泽良工伤律师时,右手还挂着三角巾,键盘都敲不了:"公司叫我在家办公,我摔了,公司说家不是公司的地方。那我的办公室到底在哪里?"
穿透场所边界:居家办公期间住所视为工作场所延伸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居家办公是用人单位明确安排的工作方式,职工在居家办公期间,其住所根据工作指令转化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工作场所"不应机械理解为用人单位的物理经营场所,而应结合用人单位的工作指令和职工的实际工作状态综合判断。
律师指导小周收集证据:公司发布的《居家办公管理办法》邮件(明确规定每周三全员居家办公,9:00-18:00钉钉在线)、钉钉打卡记录(证明事发当日9:00已上线)、工作聊天记录(证明事发前10分钟小周仍在系统中回复客户咨询)、事故现场照片(电源线为工作设备所铺设)、小区物业监控(证明小周当日早晨8:30出门取过外卖后一直未离开住所,排除外出因素)、医院诊断证明及手术记录、同组客服同事证言(证明该组每周三均按要求居家办公)。同时,律师调取了小周的钉钉后台工作轨迹数据,证明事发前2小时内她持续处理客户工单。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5年8月,泽良律师向滨江区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公司辩称"居家办公属弹性福利,家庭住所不构成工作场所,摔伤系生活意外"。律师在意见书中详细论证:首先,小周的居家办公系公司制度性安排,非个人自主选择,具有明确的工作指令属性;其次,事发时间为正常工作时段(9:47),事发前小周持续从事客户服务工作,处于"工作原因"状态;再次,从书房到客厅接水的行为,属于工作期间满足基本生理需求的必要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采纳律师意见,9月作出工伤认定。
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术后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30%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未足额缴费差额补足
泽良律师计算全部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小周月均工资8500元计算)、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钢板手术费。
律师审查发现,公司虽为小周缴纳了工伤保险,但缴费基数仅为杭州最低社保基数,远低于小周实际工资。依据浙江省规定,因单位未足额缴费造成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泽良律师精确计算缴费基数差额,并在仲裁中一并主张。劳动仲裁阶段,公司起初仍以"家庭场所非工作场所"和"生活意外"双重抗辩。泽良律师当庭出示工伤认定书、居家办公制度邮件、钉钉工作轨迹数据、同事证言,完整证据链证明小周事发时处于工作状态及工作场所延伸范围内。2025年11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数十万元。
小周说:"我的办公室在家里,我的权利也在家里。"
泽良工伤律师,深耕浙江工伤法律实务,以专业守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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