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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的生效要件 房产继承律师教你避坑

2026-05-14 20:07 35人阅读

案件情节】

陈老先生与宋老太太育有五名子女:陈大哥、陈二哥、陈三弟、陈大姐、陈二姐。陈老先生去世后,宋老太太2004年将通州区一号院正房五间的7/12份额卖给陈二哥、陈三弟。陈大哥主张母亲1999年已将房屋赠与自己,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评析】

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宋老太太享有一号院正房五间7/12的份额,有权处分。陈大哥提交的1999年赠与证明书存在明显瑕疵:1999c村属于A镇,2001年才并入B镇,证明书却写"Bc",明显系事后伪造。宋老太太与二儿子、三儿子签订的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法院最终确认2004年买卖协议有效。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二儿子、三儿子的代理律师,本案胜诉关键在于"赠与证明书的时间瑕疵发现"。我们通过行政区划调整的历史事实,直接戳穿了赠与证明书的伪造嫌疑。本案启示:涉及历史文件的真实性审查,一定要注意时间、地名、称谓等细节,行政区划调整时间是非常有效的质证切入点。农村房屋买卖只要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且处分人享有相应份额,通常会被认定有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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