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周女士起诉称:我与被告蔡先生系同村村民,被告程某甲原系我丈夫。2016年10月2日,我将甲市乙区A镇C村55号院房屋以人民币42万元价款卖与被告蔡先生,被告程某甲收取了上述房款。现涉诉争房屋由被告蔡先生占有使用,上述合同现无法继续履行,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我和被告于2016年10月2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蔡先生将甲市乙区A镇C村55号房屋返还给我;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程某甲向被告蔡先生返还购房款420000元人民币;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蔡先生答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坚持不解除合同,也不返还房子,原告就是给我房屋价款的四倍违约金我也不同意。
被告程某甲答辩称:我和周女士已经离婚了,这件事不应该牵扯我,我们离婚的时候已经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做了分割,我也替原告还了一部分钱了。原告的请求我没有意见,我同意,但是钱我不同意支付。
三、法院查明
原告周女士与被告程某甲原系夫妻。原告周女士及被告蔡先生均系甲市乙区A镇C村农民。2013年4月22日,有关部门向原告周女士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原告周女士新建面宽8米、进深6米的砖木结构房屋。2016年10月2日,原告周女士、被告程某甲与被告蔡先生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周女士、被告程某甲将位于甲市乙区A镇C村55号院内房屋卖与被告蔡先生,交易价格为42万元;如卖房方违反本保证,须向买房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购房价款四倍的违约金;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协议签订当日,蔡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程某甲汇款42万元,后周女士、程某甲向被告蔡先生出具了收条一份,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付与蔡先生。现涉案房屋由蔡先生实际占有使用。协议签订后几日,原告周女士与被告程某甲办理了离婚手续。2016年10月26日蔡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周女士、程某甲于2016年10月2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经审理后,法院判决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周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于2017年2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得随便变更或解除。原告周女士及被告程某甲与蔡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原告周女士及被告程某甲已经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蔡先生,蔡先生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全部购房价款已经支付给原告周女士和被告程某甲。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蔡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在法院主持下对双方进行调解时,被告蔡先生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也未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解除权,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买卖协议也未发生法定解除的情形。因此,原告周女士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其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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