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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保险拒赔君审律师快速获赔15万:甲状腺癌,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拒赔重疾险

2026-05-21 16:11 16人阅读

甲状腺结节在成年人中检出率极高,其中绝大多数为良性。然而,当投保人因发现甲状腺结节但未在投保时告知,后续不幸确诊甲状腺癌时,保险公司常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山东滨州的一位甲状腺癌患者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下,最终成功获赔15万元。

一、案情回顾:确诊甲状腺癌,保险公司称“隐瞒了甲状腺结节”

滨州市的郑女士(化名)数年前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前几个月,她曾在一家体检中心做颈部B超,报告提示“甲状腺左叶小结节,直径约0.3cm,TI-RADS 3类,建议随访”。体检医生告诉她,这种小结节非常常见,99%以上是良性的,定期观察即可,无需治疗。郑女士觉得“小结节”不算什么病,也没有任何不适,便在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询问“是否曾发现甲状腺结节、甲状腺肿物或接受过相关检查”时勾选了“否”。保险公司正常承保。

两年后,郑女士在年度体检中发现该结节略有增大,遂到医院进一步检查。细针穿刺活检结果令人震惊:甲状腺乳 头状癌。郑女士接受了甲状腺全切手术,术后需要终身服用甲状腺素替代治疗。她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希望能获得保险金用于术后康复和终身用药开支。

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调取了郑女士投保前的体检报告,发现其甲状腺结节的记录,遂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为由,拒绝赔付,并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认为,甲状腺结节是甲状腺癌的重要前兆,郑女士故意隐瞒,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郑女士感到十分冤屈:体检医生明明说“没事”,很多人都有结节,怎么就成了“未如实告知”?她觉得保险公司的做法毫无道理,于是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律师介入:聚焦“询问明确性”与“因果关系”

君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以李鹏主任律师为核心,夏越颖律师为主要承办人的办案团队。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法律论证:

  1. 保险公司的询问是否明确:健康告知问卷中询问“是否曾发现甲状腺结节”。近年来,随着高分辨率超声的普及,甲状腺结节的检出率极高,有时甚至超过50%。这些结节中绝大多数为良性(TI-RADS 1-3类),且体积微小,无任何临床意义。保险公司笼统地询问“是否有结节”,而没有区分“需要关注的结节”和“无需处理的结节”,导致投保人难以判断何为“需要告知的异常”。郑女士的结节直径仅0.3cm,TI-RADS 3类,体检医生明确告知“没事”,她完全有理由认为这不属于需要告知的“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保险公司的询问不够明确,郑女士的回答“否”不构成未如实告知。

  2. 区分“结节”与“疾病”:体检发现的绝大多数甲状腺结节并不等同于“甲状腺疾病”。很多结节只是正常的生理变异或良性增生。郑女士投保前没有任何不适,也从未因甲状腺结节接受任何治疗。她主观上不认为这是一个需要告知的“病症”,这种认知是合理的。因此,即便从宽泛角度认为应当告知,其主观状态也最多属于“重大过失”,而非“故意隐瞒”。

  3. 因果关系是核心: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要拒赔,必须证明该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律师团队咨询了内分泌科和甲状腺外科专家,专家指出:绝大多数甲状腺结节(尤其是TI-RADS 3类及以下的小结节)是良性的,不会演变成甲状腺癌。即便部分结节后来被证实为恶性,也是该结节本身从一开始就是恶性,而非由良性“转变”而来。换言之,郑女士投保前的0.3cm结节,如果后续被确诊为癌,那么该结节在投保时就已是早期癌或原位癌,而非良性结节“变成”了癌。但这一事实并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分析——结节的存在与癌的发生是“同一性”而非“因果性”。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如果郑女士如实告知该结节,保险公司就一定会拒保或加费。实践中,对于TI-RADS 3类以下的微小结节,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在核保中都予以标准体承保或仅作责任免除(免除甲状腺疾病),而非拒绝整个重疾险。因此,未告知该结节并未实质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更不构成拒赔的合法理由。

  4. 保险公司的核保实践:律师团队收集了多家保险公司对于甲状腺结节的核保规则,证明TI-RADS 3类且直径小于1cm的结节,多数公司可以标准体承保或除外承保(仅不赔甲状腺相关疾病),但不会因此拒保整个重疾险。即便郑女士如实告知,最坏的结果也只是甲状腺疾病被除外,她仍可获得其他重大疾病的保障,且保险公司应收取标准保费。保险公司以“未告知”为由解除整个合同并拒赔,显然过当。

  5.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健康告知问卷中关于“甲状腺结节”的询问是否涵盖了所有类型的结节,本身存在模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该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郑女士认为“小结节无需告知”的解释是合理的。

三、案件结果:成功获赔15万元

在律师团队的充分论证和有力交涉下,保险公司最终认识到其拒赔理由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经过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向郑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郑女士拿到赔款后,用于术后康复、终身服药和定期复查,大大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她对律师团队的专业帮助表示由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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