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网络暴力致人死亡的刑法归责是数字时代刑事司法面临的新型难题。2024年以来多起网络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被害人在遭受大规模网络侮辱和人身攻击后选择自杀,施害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由于网络暴力的参与主体众多且分散,施害行为的个体危害性较小但聚合效应巨大,加之因果关系链条复杂且多因一果特征显著,传统刑法中的归责理论在应对网络暴力案件时面临诸多适用困境。本文以聚合因果关系理论和共同行为理论为分析工具,系统探讨网络暴力参与者的刑事归责路径。
关键词
网络暴力 刑法归责 聚合因果关系 共同行为 侮辱罪
一、问题的提出
2024年发生的多起网络暴力致人死亡案件持续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害人在遭受大规模网络围攻和人身攻击后选择自杀,施害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引起了公众的普遍讨论。网络暴力不同于传统的街头暴力或家庭暴力,其参与主体往往数量庞大且分布在全国各地乃至境外。每名参与者的单独行为可能仅构成轻微的人格侵权,但数百甚至数千人的集体行为聚合在一起,形成了淹没性的精神暴力浪潮,最终导致被害人心理崩溃而选择自杀。这种聚合型伤害对传统刑法的归责理论提出了深刻挑战。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对死亡结果的归责通常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相当因果关系,然而在网络暴力案件中难以认定某名特定参与者的某条评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链条。多数参与者会主张我只是发了一条评论而已,这种辩护在个体层面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聚合层面正是无数条评论的共同作用形成了压垮被害人的精神暴力。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对网络暴力的定罪量刑提供了重要指引,但涉及死亡结果的案件如何适用刑法仍存在较大争议。
二、网络暴力参与者的主体类型与行为特征
在对网络暴力进行刑事归责之前需要首先对参与者的主体类型和行为特征进行类型化分析。根据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将参与者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是发起者和组织者,这部分参与者通过发布具有煽动性的帖文有意识地组织或引导其他网民对被害人进行攻击,发起者和组织者属于网络暴力的核心参与者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最大。第二类是积极参与者,这部分参与者在发起者的引导下自发地创作和传播攻击性内容,积极参与者的主观恶意较强,在施害行为的数量和质量上均超出一般水平。第三类是一般参与者,一般参与者数量最多但个体危害性相对较小,其行为通常表现为点赞转发或发表简短的不当评论。第四类是平台运营者,平台为网络暴力的发生和扩散提供了技术载体。对四类主体的区分有助于在归责时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聚合因果关系理论在归责中的适用
聚合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主张是当多个独立行为共同导致了一个不可分的损害结果,且无法确认其中任何一个行为单独即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时,可以将多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认定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理论在环境侵权和产品责任领域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适用,但在刑事归责领域特别是人身伤害和死亡结果的归责中适用聚合因果关系理论需要更加审慎。刑事责任的承担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应当高于民事侵权领域。为降低聚合因果关系理论在刑事领域的适用风险应当明确其适用条件。在证明标准层面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不能仅以参与者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发表过不当言论即推定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量参与者言论的激烈程度、发表的频次和持续时间、在暴力事件中所处的地位以及被害人自杀前的心理状态等多方面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四、故意伤害罪与侮辱罪的适用分析
网络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存在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两个可能的罪名方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网络暴力语境下多数参与者对被害人的主观意图是侮辱和贬损而非身体伤害,参与者对于被害人可能自杀的结果通常仅具有过失或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参与者的刑事责任面临主观要件上的认定困难。侮辱罪作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在网络暴力案件中由被害人近亲属提起自诉更为便利,但侮辱罪的法定刑较轻且对死亡结果不具有独立的评价意义。刑法修正案可以考虑增设网络暴力致人死亡罪将网络暴力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行为作为独立的加重构成要件进行规定。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的故意或明知、客观上的组织煽动或积极参与网络暴力行为、后果上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在量刑层面应当根据网络暴力的规模和持续时间、参与者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综合确定。
五、聚合型共同正犯理论的适用探讨
在共同犯罪层面网络暴力参与者的行为较为符合聚合型共同犯罪的特征。各参与者虽然可能互不相识但均在相同的网络平台上对同一被害人实施侮辱行为客观上形成了共同侵害的态势。通过将发起者和积极参与者认定为共同正犯可以在量刑时突破单独评价的限制适用更重的法定刑。聚合型共同正犯的成立需要各参与者之间存在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联络。在网络暴力场景中这种意思联络可能表现为对发起者帖文的积极响应、使用统一的话题标签、引用或转评其他参与者的攻击性内容等。对于一般参与者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的方式予以处理,以实现刑事打击与社会治理的平衡。
六、网络平台刑事责任的边界认定
平台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的责任认定涉及不作为犯罪的刑法理论。平台在接到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删除通知后如果明知网络暴力内容的存在而拒不采取删除或屏蔽措施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但该罪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要求监管部门责令平台改正而平台拒不改正。对于平台的一般性内容管理疏忽不宜轻易追究刑事责任而应主要通过行政约谈和罚款等方式进行监管。平台应当建立有效的举报响应机制对明显的人身攻击和侮辱性内容及时进行删除阻断网络暴力的传播链条。
七、结语
网络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刑事归责是一个复杂的刑法学问题涉及因果关系认定、主观罪过判断、罪名选择和量刑均衡等多个层面。聚合因果关系理论和聚合型共同正犯理论为破解传统归责困境提供了可行的理论工具。在立法层面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网络暴力致人死亡罪作为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补充性罪名。在司法层面应当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网络暴力案件的裁判标准。在社会治理层面应当加强对网络素养的教育和对网络平台内容管理的监管,通过立法司法和社会治理的协同发力构建更加完善的网络暴力犯罪治理体系。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4.
[2]周光权.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24(4).
[3]刘艳红.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边界[J].法学研究2024(2).
[4]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S].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