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确诊甲状腺癌,保险公司称“隐瞒了既往病史”
通化市的孙女士(化名)多年前投保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询问了“是否曾患有甲状腺疾病、甲状腺结节或接受过相关检查”。孙女士回想自己从未被医生明确诊断过甲状腺疾病,也没有做过甲状腺专项检查,便勾选了“否”。保险公司正常承保。
几年后,孙女士在单位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经进一步检查确诊为“甲状腺乳 头状癌”。她接受了甲状腺全切手术,术后需要终身服用甲状腺素替代治疗。出院后,孙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希望报销手术和住院费用。
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发现,孙女士投保前曾在社区医院因“咽部不适”就诊,病历中记载了“甲状腺肿大?建议进一步检查”的描述。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孙女士投保前已存在甲状腺异常,属于“未如实告知”,遂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甲状腺肿大”为由,拒绝赔付医疗费用,并决定解除保险合同。
孙女士感到十分冤屈:自己当时只是嗓子不舒服,医生写了个“甲状腺肿大?”还打了个问号,从未明确诊断,自己也没有当回事。她认为保险公司的要求过于苛刻,于是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二、律师介入:聚焦“询问明确性”与“因果关系”
君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以李鹏主任律师为核心,肖园律师为主要承办人的办案团队。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法律论证:
保险公司的询问是否明确:健康告知问卷中询问“是否曾患有甲状腺疾病”。孙女士投保前的病历中虽然有“甲状腺肿大?”的描述,但带有问号,仅为医生的一种初步推测,并非明确诊断。孙女士本人也从未被告知“患有甲状腺疾病”。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要求投保人对一个不明确的、未经确诊的“疑似”情况进行告知。因此,孙女士回答“否”不构成未如实告知。
区分“症状”与“疾病”:投保人应当告知的是“已患的疾病”,而非所有曾经出现过的症状。孙女士投保前的咽部不适,可能是普通的咽炎,与甲状腺无关。医生在病历中写下的“甲状腺肿大?”仅为鉴别诊断,不具有确诊效力。孙女士没有义务对每一次就诊记录中的每一个鉴别诊断进行告知,否则将给投保人施加过重的负担。律师团队主张,只有经过医生明确诊断的、有客观检查依据的疾病,才属于需要告知的范围。
因果关系是核心:即便认为孙女士存在一定过失,未告知的“甲状腺可疑肿大”与最终确诊的“甲状腺乳 头状癌”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关联?律师团队咨询了内分泌科专家,专家指出:甲状腺肿大与甲状腺癌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绝大多数甲状腺肿大是良性的(如单纯性甲状腺肿、桥本甲状腺炎等),并不会演变成癌症。保险公司的拒赔缺乏医学依据。此外,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如果孙女士如实告知该“可疑肿大”,保险公司就会拒保或加费。实际上,对于单纯性甲状腺肿大,很多保险公司在核保中予以标准体承保或仅作甲状腺疾病除外承保。因此,未告知并未实质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
保险公司的核保义务: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甲状腺肿大?”是重要的风险信号,理应在投保时要求孙女士提供进一步检查(如甲状腺B超、甲状腺功能等)。保险公司仅凭一个模糊的问询就承保,出险后却以未告知为由拒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健康告知中对“甲状腺疾病”的定义是否包括“可疑肿大”,存在解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孙女士认为“未经确诊的可疑情况无需告知”的解释是合理的。
三、案件结果:成功获赔4万元
在律师团队的充分论证和有力交涉下,保险公司最终认识到其拒赔理由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经过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向孙女士支付医疗险保险金4万元(根据实际医疗费用和合同约定)。孙女士拿到赔款后,用于术后康复和终身服药,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她对律师团队的专业帮助表示由衷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