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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保险拒赔君审律所平顶山办案团队快速获赔20万:意外身故,死亡证明为猝死拒赔意外险

2026-05-26 16:55 22人阅读

一、案情回顾:家人突然死亡,死亡证明为“猝死”,意外险拒赔

平顶山市的某女士曾投保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为20万元。某日,某女士在户外工作时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事发突然,家属悲痛之中未要求尸检,医院根据现场情况、既往病史(某女士无严重疾病史)和抢救记录,出具死亡证明,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可疑)”。公安机关排除他杀。

某女士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死亡证明明确记载死因为“猝死”,而猝死在医学上通常归因于内在疾病(如心律失常、冠心病等),不属于意外险保障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作出了拒赔决定。

某女士的家属难以接受:某女士平时身体很好,从不生病,怎么会突然猝死?家属怀疑可能是工作中发生了意外(如中暑、中毒或过度劳累)诱发了猝死。但因为没有尸检,无法确定确切原因。家属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太武断,在咨询专业人士后,决定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二、律师介入:聚焦“猝死不等于疾病”与举证责任

君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以李鹏主任律师为核心,乔辉律师为主要承办人的办案团队。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法律论证:

“猝死”并非法律上的免责事由:保险合同将“猝死”列为免责,但法律并未规定“猝死”一律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是指突然发生的意外死亡,其诱因可能是内在疾病,也可能是外来因素(如高温、低温、电击、溺水、过敏、惊吓等)导致的身体应激反应。只有完全由内在疾病引起的猝死,才不属于意外伤害;由外来因素诱发的猝死,仍然属于意外伤害。律师团队强调,不能仅凭死亡证明上的“猝死”二字就直接排除意外险责任。

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根据保险法的一般原则,保险公司主张猝死完全由内在疾病导致、不属于意外伤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仅依据死亡证明上的“猝死”表述拒赔,未提供尸检报告、完整的病历资料或专家鉴定意见,未能证明某女士的死亡与任何外来因素无关。在没有尸检的情况下,不能当然地认定死亡系内源性疾病所致。律师团队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保险的司法解释精神,强调对死因不明的案件,应保护受益人利益。

合理怀疑与事实推定:某女士是在户外工作时突然死亡的。事发当天天气炎热,不排除中暑可能;或者从事体力劳动,不排除过度劳累引发心源性猝死。中暑和过度劳累导致的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为意外伤害。家属虽未选择尸检(出于情感和经济原因),但提供了某女士无严重心脏病史的证明。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推定。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保险合同中对“猝死”的定义以及与“意外伤害”的界限,存在模糊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家属认为某女士的死亡可能包含外来因素,属于意外伤害,这种解释是合理的。

参考司法实践: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审理“猝死”拒赔案件时,越来越多地采取保护被保险人的立场。许多判决认为,保险公司仅凭死亡证明上的“猝死”二字拒赔,而不进行死因鉴定或举证,不能成立。法院往往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至少按比例赔偿。律师团队收集了多份同类胜诉判决,包括河南本地法院的有利判例,作为参考。

三、案件结果:成功获赔20万元

在律师团队的充分论证和有力交涉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君审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某女士的死亡完全由内在疾病引起,不能排除外来因素(如中暑、劳累)诱发猝死的可能性。死亡证明上的“猝死”记载不构成保险公司免责的充分证据。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的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女士的家属泪流满面。这笔钱虽然无法挽回亲人的生命,但为这个家庭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支持。家属对君审律师团队的专业帮助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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