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能否启动造价鉴定?8914万元建工合同结算专项鉴定实战深度剖析
作者:于水莲律师(黑龙江哈尔滨)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一级消防工程师资格,七年工程领域实操经验。北大荒建设投资集团入库律师、中铁集团等大型建工央企及地方施工企业建工律师,主办多起标的额千万元至亿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造价鉴定抗辩、工程索赔及质量争议案件。
执业理念:以工程人的视角看现场,以法律思维应对庭审。
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固定总价合同能否启动造价鉴定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企业维权的核心难题。多数法院形成惯性裁判思路: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不支持造价鉴定,这也让大量发包人与承包人深陷结算僵局。近期,我(黑龙江于水莲律师)承接一起合同额8914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为典型固定总价模式,案件已完成三次庭审,法院初步倾向驳回造价鉴定申请。于水莲律师结案后在拆解建工法律条文、深挖合同本意及条款、梳理全案事实,制定了分层诉讼策略,打破固定总价合同的造价鉴定限制,帮助委托人规避工程款超付风险,解决后续重复诉讼的诉累。本文结合本案实操细节,分享固定总价合同下造价鉴定的合法破局路径,复盘黑龙江建工案件办案核心逻辑,为全国建工企业处理同类纠纷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三次庭审陷入结算僵局,固定总价成为争议焦点
案涉工程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 8914万元,工程于2024 年 6月28日完成竣工验收,截至目前竣工已满两年。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先后组织三次庭审,针对合同效力、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已支付工程款、双方存在多项应扣款等基础事实完成举证、质证与辩论,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法庭调查工作基本落地。但案件核心矛盾集中在固定总价基础上的工程款扣减与最终结算。
承包人径直按照合同固定总价主张85%进度款,他的诉讼策略是避开合同中关于未施工项目、甲供材、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高价材料调减、多计取费用等扣减。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双方庭外自行结算,历经多轮沟通,双方在十八项争议扣减项目上分歧巨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彼时案件面临双重风险,第一,若不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各项扣减金额,直接按照承包人诉求支付进度款,我方委托人将产生大额工程款超付风险,事后追偿难度极大;第二,本次诉讼未能厘清结算争议,待后续双方启动最终结算诉讼时,必然会就同一施工合同、同一批证据、相同争议事项再次立案、重复开庭,不仅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也容易出现分案审理裁判尺度不一、判决结果冲突的问题,违背最高人民法院 “一次性化解建设工程价款争议” 的司法政策。
结合全案全局研判,黑龙江于水莲律师确定核心办案策略,两份法律文书联动,分步突破。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恢复开庭申请书》,厘清案件本质,纠正承包人对“固定总价”的片面解读;接续递交《司法鉴定申请书》,明确专项鉴定范围,结合法律条款、最高院司法判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证据四重依据,论证鉴定行为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力争在本次诉讼中一次性解决全部结算争议。
二、厘清法律边界,区分整体鉴定与分项专项鉴定
行业内普遍存在认知误区,固定总价合同 = 完全不能进行造价鉴定。这也是本案法院初期持保守态度的关键原因。破解本案的核心,就是精准解读司法解释,划清鉴定边界,证明本案申请的是争议分项专项鉴定,而非整体工程造价鉴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一)于水莲律师拆解司法解释,打破“一刀切”的裁判误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约定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申请对整体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双方合意确定的包干总价,防止一方随意推翻合同核心约定,并非全面禁止所有造价鉴定。
而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则: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参照当地计价标准结算价款;当事人仅对部分案件事实存在争议的,仅针对争议事实开展鉴定。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 4174 号、(2019)最高法民申 1491 号等生效裁判案例可以佐证: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针对未施工甩项、甲供材、设计变更、材料价差、重复计费等合同约定扣减项目,属于独立的专门性事实问题,当事人有权申请专项造价鉴定,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予以支持。
简单来说,法律保护的是双方约定的固定总价包干范围,而非纵容当事人无视实际施工内容、拒绝履行合同扣减义务。承包人将固定总价曲解为 “价款永久不变”,本身就是对法律与合同的错误解读。
(二)深挖合同条款,以 “结算七步法” 还原真实结算合意
建设工程案件的核心根基在于吃透合同条款,尤其固定总价合同,所有价款调整、扣减规则均以合同约定为首要依据。依托工程管理与造价实操经验,我逐条拆解案涉施工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等核心结算条款,梳理出本案专属结算路径七步法,直观还原签约时双方的真实合意,直击原告诉求的逻辑漏洞。
1.以合同固定总价 8914万元作为结算基数;
2.扣除合同清单内承包人未施工项目的对应价款;
3.扣除甲供材料、甲方垫付水电费等约定代扣款项;
4.调减报价远超市场价格的主材价款;
5.结合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减对应工程量价款;
6.核算得出工程实际应付结算总价;
7.按照实际结算总价的 85% 计算当期应付进度款。
案涉固定总价是附调整条件的包干价,并非绝对闭口价,价款扣减、工程量增减是双方事前确认的结算流程。承包人刻意跳过扣减环节,直接按照原始总价主张款项,割裂合同整体约定,诉求缺乏基本的合同支撑。
(三)锁定关键证据,强化鉴定的事实依据
除法律与合同依据外,我全面梳理现有证据,梳理十八个大类争议扣减项目:主材价差、宝瓶柱暂估价差额、土方工程价差、甲供砂子费用、未使用大型机具费用、未施工工序价款、水电费、临时道路分摊费、多计取脚手架费、疫情防控费等。所有争议项目均做到“合同有约定、现场有痕迹、证据有支撑”,明确本次鉴定仅针对争议扣减分项,不触碰合同整体固定总价,彻底打消法院“鉴定会推翻包干总价”的顾虑。
三、复盘建工大案全局观与细节能力相融合
从业七年来,我深度专注建设工程全领域法律服务,服务过多家大型建工集团,处理各类工程款结算、造价鉴定、工程索赔、质量纠纷案件。结合本案从接手、研判、制定策略到提交文书的全流程,我总结出大额建工纠纷案件的三大核心办案思维,这也是专业建工律师的核心竞争力。
(一)全局统筹思维,预判全链条风险,拒绝碎片化维权
本案接手时已开完三次庭审,程序过半,不少律师会局限于 “应对当下庭审、单纯答辩抗辩”。而我首先站在全案、全周期视角研判风险:短期风险是工程款超付,长期风险是重复诉讼、裁判冲突、当事人长期诉累。基于此,我没有局限于单次庭审胜负,而是确立 “恢复庭审 + 专项鉴定 + 一次性了结结算争议” 的整体方案。
两份法律文书分工明确、逻辑衔接:《恢复开庭申请书》侧重定性案件、阐明争议本质、论述一次性解纷的司法价值;《司法鉴定申请书》精准圈定鉴定范围、逐项列明争议项目、夯实法律与证据基础。整套策略既解决本次诉讼的核心问题,也为后续结算、执行工作扫清障碍,真正实现 “案结事了”,这也是处理竣工已久、标的额巨大的建工案件必须坚守的原则。
(二)法工融合思维,法律 + 工程双维度,读懂案件本质
建设工程纠纷属于典型的复合型纠纷,单纯精通法律条文,无法识别工程量、施工工序、造价计价等专业问题;只懂工程技术,又难以运用法律规则固定证据、论证诉求。我兼具多项工程职业资格与一线工程管理经验,能够精准解读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现场签证等专业文件,区分图纸范围、实际施工范围、清单计价范围,精准识别未施工项目、重复计费、工艺变更等细节问题,并将工程事实转化为合法有效的抗辩理由。在建工案件中,吃透合同、结合现场事实,永远是胜诉的第一前提。
(三)细节深耕思维,条文抠准、证据夯实,打造严谨逻辑链
建工案件的胜负,往往藏在细节之中。本案能够突破固定总价合同的鉴定壁垒,离不开对司法解释的精细化解读、对合同条文的逐字推敲、对证据材料的逐一梳理。我严格区分 “整体造价鉴定” 与 “分项争议鉴定” 的法律差异,引用最高法判例强化观点;对每一项拟扣减项目,均做到合同、证据、事实三重佐证,杜绝主观臆断。同时紧扣最高法减少诉累的司法导向,从法理、事理、情理三个层面说服法院,在法院存在固有裁判倾向的不利局面下,以严谨的逻辑、扎实的细节扭转案件走向。
如果您正面临建工结算纠纷或造价鉴定难题,欢迎联系于水莲律师团队,获取专业研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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