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身边,每天有无数人奔波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价值,获取收益。那么在工作过程中,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受了伤,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是不是只有在工作场所中因工作而受到的身体伤害才算工伤呢?
工伤含义知多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 “为了自己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从该《条例》可以看出,我国工伤事故赔偿中所指称的工伤事故,既包括一般伤害事故和急性中毒,又包括罹患职业病。
工伤认定的情形
工伤认定的时候是有相应都范围,并不是只有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受伤的情况才能够认定为工伤。当然也有一些意外的情形,劳动者要能够知道这些意外情形也属于工伤认定。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工伤界定的时间范围包括上下班途中、上班准备或收尾工作时、上班时间内以及因工外出时这些时间段,贯穿了整个工作过程。
除兜底条款外,本条中的第六款也值得注意,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因此,工伤的判断不能够只硬性规定在员工的工作场所,在上下班途中所遭受的意外,也已有可能按照工伤处理。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此,大家在与用人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单位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要进行合理判断,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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