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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贷款诈骗罪银行是否知情定刑期

2026-07-23 14:59 18人阅读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很多家属一看到拘留通知书上写的“贷款诈骗罪”,上网查了刑期就慌了。简单来说,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让银行陷入错误认识,从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但这里有个实务中争论极大的关键点:银行到底有没有被骗?如果银行内部人员对材料问题心知肚明,甚至主动提供材料清单,那“陷入错误认识”这一条就很难成立。在杭州,我们团队近期就办理过一起类似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巨大,但最终的辩护方向恰恰围绕这一点展开。

银行有没有“被骗”,是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核心

很多杭州诈骗罪辩护律师聚在一起讨论案子时,常会聊到一个现象:为什么有些看着金额特别大的贷款案件,最后定的是骗取贷款罪,而不是贷款诈骗罪?区别就在“非法占有目的”和“银行是否陷入错误认识”这两个点上。我们团队处理这类案件,第一步不是急着去看守所会见,而是先把起诉意见书和当事人提供的经营细节全部摊到桌上,画一张人物关系图和资金流向图。因为内部人员如果知情,案件性质就变了。你想,一个熟悉银行管理制度的人,他看购销合同是不是用空壳公司做的,一眼就能判断。如果银行行长和公司高管早就沟通过,甚至给了贷款材料清单,告知还需要什么,那这就不是单方面的欺骗,而是一种心照不宣的配合。这种情况下,讨论银行被骗,意义就不大了。

抵押物是假的吗?这关系到“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另一个让家属压力山大的点,是刑拘通知书上的罪名。我们得明白,从刑拘到逮捕,再到最后的判决,罪名都有可能变化。就像这个案子里的关键,当事人提供了真实的房产和土地作为抵押。银行收不回贷款,不是因为抵押物本身是假的,而是因为市场原因导致资产价格倒挂,资不抵债了。这是市场风险,不是当事人一开始就想骗。如果当事人在借款时确实有真实的抵押物,且资金用于经营,只是最终成了坏账,那“非法占有目的”这个帽子就很难扣上。我们团队内部曾为此激烈讨论过,最后的共识是:辩护必须死死咬住“借款时的履约能力和意愿”这个时间点,而不是事后归因。

刑拘通知书上的罪名,不代表最后的结果

家属收到通知书时,上面写的罪名看着重,这很正常。但关键在于,这个阶段公安的判断也是一种可能性。如果银行人员是内外勾结的主导者,那就可能构成违规发放贷款罪,对当事人而言属于较轻的罪行,甚至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如果资金确实用于经营,即便材料有瑕疵,也可能只构成骗取贷款罪,最高七年。而贷款诈骗罪,如果金额特别巨大,起点就是十年以上。两者的分水岭,就在“银行决策者当时到底知道多少”以及“抵押物是否从一开始就是虚构的”。回过头来看,案件到了这一步,家属与其自己吓自己,不如冷静下来,把最初的经营情况和沟通记录理清楚。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不同类型的案件标准也不一样,但确定具体罪名应根据客观行为,而非一时的认定。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遇到了类似的难题,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很多时候,搞清楚“银行到底知道多少”,往往就是解开整个案子的钥匙。

常见问题

家人因贷款诈骗罪被刑拘了,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先别慌,也别盲目退赔。立刻梳理与银行沟通的原始记录、贷款材料清单和抵押物权属证明,这些是判断“银行是否知情”的关键证据,直接决定案件的定性走向。

贷款诈骗罪涉案金额很大,退赃退赔能减多少刑?

退赃退赔是重要的从轻情节,但如果能证明当时提供了真实抵押且银行知情,案件可能直接变更为轻罪,这比单纯退赔争取减刑的幅度更大、更彻底。要尽早确定辩护策略。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

律师简介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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