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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保险拒赔君审律所夏越颖律师(全国办案)获赔50万:高坠身故,不属于意外为由拒赔意外险

2026-08-04 09:16 21人阅读

家属维权:50万意外险为何遭拒?

2023年夏,南京某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某女士在四楼外墙脚手架检修设备时,因脚手架踏板螺栓松动、安全带挂钩脱落而坠落身亡。公安机关认定事故属意外,排除自杀他杀。受益人申请50万意外险理赔,却遭保险公司以“自身疏忽、不属于意外”为由拒赔

君审律所介入:以“意外”法定标准对抗保险公司单方解释

某女士家属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以李鹏主任为首,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组成的专业保险律师团队迅速展开工作。

首先,厘清“意外”的法律内涵。 律师团队指出,意外险的“意外”有法定四项标准: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性、非疾病性。某女士高坠系脚手架螺栓松动、安全带脱落所致,属外来风险;事故突发;无自杀自残意图;死因系创伤。完全符合意外定义的各项要件

其次,区分“疏忽”与“非本意”。 律师团队指出,意外险的“非本意性”仅排除故意行为,不排除一般疏忽。某女士已按规范系挂安全带,履行基本安全义务,未排查设备隐患属一般工作疏忽,并非故意。事故认定书已明确主要责任在工地管理方

最后,主张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 律师团队发现,投保时保险公司仅用弹窗提示“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未就“意外”认定标准、免责情形做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未经明确说明不产生效力

法院判决:意外性质成立,保险公司赔付50万

南京市法院经审理,支持君审律所全部代理意见。法院认定:高坠事故符合意外险约定的“意外”定义;轻微疏忽不影响意外性质认定;保险公司未就意外认定标准及免责情形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拒赔理由不成立

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

君审律所提示:意外险理赔中“自身疏忽”不是拒赔挡箭牌

本案的胜诉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保险公司常在理赔中以“自身疏忽”“未尽注意义务”为由否定意外性质,但这种主张在法律上难以成立。意外险保障的就是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伤害,一般性过失不影响意外的认定

投保人遭遇类似拒赔时,应保存事故认定书、现场证据、诊疗资料等,及时咨询专业保险律师。君审律所李鹏主任团队在处理高坠、意外身故等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帮助众多投保人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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