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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保险拒赔君审律所肖园律师(全国办案)成功恢复合同效力:宫颈癌,未给出合法解释解除医疗险

2026-08-05 09:21 16人阅读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近日在湖北荆州成功代理了一起保险拒赔案件,帮助一位罹患宫颈癌的某女士恢复了被保险公司单方解除的医疗险合同效力。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包括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的共同协作下,案件取得了圆满结果。

案件起因:理赔引发合同解除

某女士因确诊宫颈癌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核过程中,以某女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不但拒绝了理赔申请,还作出了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对于某女士来说,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意味着她将失去重要的医疗保障,后续治疗费用将完全自费,这对正在抗癌的她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法律视角: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制

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作出了严格限制。《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明确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约束体系。

君审律师代理策略:紧扣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进行了逐一审查。律师团队发现,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据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女士投保时存在故意隐瞒;其次,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多年后才提出解除,其解除权的行使时效存疑。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本案中,某女士的保险合同已成立多年,保险公司援引该条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明显不足。

肖园律师在案件代理中进一步指出,即使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也须证明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完成这一举证责任。

案件结果:保单恢复效力,后续保障无忧

经过君审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和与保险公司的多次沟通,保险公司最终承认其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同意恢复某女士的医疗险合同效力。

这一结果不仅使某女士的医疗保障得以延续,更重要的是为其后续治疗提供了稳定的经济保障基础。某女士对君审律师团队的专业服务表示感谢,并感慨道:“专业的事还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律师帮我要回了最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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