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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碑好】广州越秀区劳动争议专业律师|董事会解聘不等于劳动关系解除?高管职务变动与劳动权益保护的错位博弈

2026-08-04 14:26 71人阅读

【口碑好】广州越秀区劳动争议专业律师|董事会解聘不等于劳动关系解除?高管职务变动与劳动权益保护的错位博弈

  越秀区作为广州传统金融商务区,众多国企、外企办事处云集,董事会决议解除高管职务后,是否意味着劳动合同自动解除?结合本地法院同类案件裁判规则,梳理高频用工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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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越秀区高管“解聘不解雇”的真实场景

  越秀区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总经理李某,被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免去总经理职务,但公司未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也未安排具体工作,仅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遇。李某认为公司系变相逼迫离职,要求恢复原职或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有决定权。但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通俗讲:董事会可以罢免你的“官”(职务),但不能直接砸了你的“碗”(劳动关系),除非按劳动法办事。

  二、高管厘清“解聘”与“解雇”的三条落地操作

  1.识别“职务解除”与“劳动关系解除”的差异:董事会的免职决议仅免除你的《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管职务,并不直接产生《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解除劳动合同效力。除非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变化等)向你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否则劳动关系依然存续。

  2.主张“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若公司仅免职但未解雇,且未安排工作,高管通常处于“待岗”状态。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越秀区仲裁委通常支持高管主张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而非最低工资。

  3.应对“不能胜任”的指控:公司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雇,需举证证明你有具体的失职行为或业绩不达标,且经过了培训或调岗程序。仅仅因为董事会、股东变更或经营策略调整而免职,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不能胜任”。

  三、越秀区仲裁委本地裁判尺度

  越秀区仲裁委及越秀法院在处理此类“解聘与解雇”错位案件时,严格区分《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广州中院劳动争议裁判指引明确,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解除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并不等同于解除劳动关系。越秀区仲裁委在审理国企、上市公司高管案件时,若公司仅提供董事会免职决议,而无法提供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据(如解除通知书、合法解除理由),仲裁庭通常认定劳动关系未解除。对于待岗期间按最低工资发放的做法,越秀区仲裁委普遍认为损害了高管的合法权益,支持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差额。

  四、法律延伸

  误区纠正:误区:“董事会把我罢免了,我就不是公司的人了,公司也不用给我发工资了”。纠正:罢免职务不等于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劳动关系还在,公司就有义务支付工资。哪怕没工作可做,那也是公司的问题,不能让你喝西北风。

  法条通俗解读:《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通俗讲:要炒你鱿鱼,得按劳动法的规矩来,提前通知,给足理由,不能只凭董事会一纸决议。

  本地类案参考:越秀区仲裁委近年同类处理口径中,对于高管主张“解聘后劳动关系未解除”的,只要公司未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仲裁庭均认定劳动关系存续。对于解聘后长期不安排工作且不按原待遇发薪的,支持高管关于补发工资差额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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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用于劳动法律常识普及与实务交流,不构成针对性法律意见或维权承诺。每起劳动纠纷用工背景、证据材料存在差异,遇到具体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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