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将一个出生于2004年的女孩陈某推到了舆论的聚光灯下。
因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漏罪,法院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与其此前所犯的强迫卖淫罪、抢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一个16岁开始的犯罪轨迹,最终以12年的刑期画上阶段性句号。
这起案件不仅令人唏嘘,更是一面折射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数罪并罚、漏罪处理等核心制度的镜子。
十六岁女孩的罪与罚
判决书显示,2020年7月,时年16岁的陈某因琐事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拘禁于宾馆内超四十余小时,期间多次实施殴打、辱骂,并逼迫其向家人索要钱财。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其实施的任何犯罪行为均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
陈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对非法拘禁和抢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存在因年龄不足而免责的空间。
法院认定陈某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这两个罪名所指向的法益截然不同。
非法拘禁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陈某将被害人拘禁于宾馆内超过四十小时,期间多次实施殴打、辱骂,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且具备从重处罚的情节。
抢劫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陈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逼迫被害人向家人索要钱财,其行为已从限制人身自由升级为以暴力手段劫取财物,构成了抢劫罪。
两个罪名并行不悖——非法拘禁侵犯的是人身自由权,抢劫侵犯的是财产权与人身安全权,二者所保护的法益不同,应当分别评价、数罪并罚。
漏罪并罚:“先并后减”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法律要点在于——陈某系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漏罪。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这一规则被称为“先并后减”——先将新罪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判决的刑罚合并,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一个最终执行的刑期,再将已经执行的刑期从新决定的刑期中扣除。
法院正是依据这一规定,将新判处的两年有期徒刑与陈某此前因强迫卖淫罪、抢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所处的刑罚合并,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七十条要求的发现漏罪的时间节点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强调的是发现时间而非判决时间。本案中侦查机关在陈某服刑期间发现了该漏罪,完全符合适用条件。
未成年人的“护身符”为何未能大幅减刑
法院在判决中同时指出,考虑到陈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应当”是强制性规定,没有裁量余地。然而,从轻或减轻并不等于免除。本案中,法院虽适用了这一从宽条款,但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服刑期间发现漏罪需数罪并罚,这些情节在一定程度上抵 消 了未成年人身份所带来的从宽空间。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罪犯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陈某并非初犯,此前已因强迫卖淫罪、抢劫罪等罪名在服刑,多次触犯法律的事实显然影响了法院的量刑考量。
12年的刑期,对于一个出生于2004年的年轻女孩而言,意味着整个青春将在高墙内度过。
这起案件发出提醒,未成年人犯罪虽享有法律给予的从宽待遇,但这种从宽绝非无原则的纵容。当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犯罪次数的累积、以及主犯地位的认定叠加在一起时,法律的惩戒之剑依然会毫不留情地落下。刑罚的目的既在于惩戒,更在于教育和改造。
但愿这12年的铁窗岁月,能够真正唤醒一个迷失的灵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