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在我国日益普遍。然而,与婚姻关系不同,同居关系在民法典中缺乏系统的制度安排,导致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在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本文以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卞良律师代理的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为例进行评析。
案件背景:邓某某与何某自2019年起同居生活,育有一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一套,登记在何某名下。2023年双方分手后,在子女抚养和房产归属上产生争议。邓某某委托卞良律师处理。
本案涉及两个核心法律问题:一是同居期间购置房产的性质认定及分割规则;二是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关于房产分割,由于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可以按照民法典关于共有的规定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如无相反约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认定为按份共有。卞良律师在本案中通过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和还贷记录,成功证明了邓某某的出资事实和出资比例,为房产的公平分割奠定了证据基础。
关于子女抚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一规定为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卞良律师在本案中再次选择了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一策略的合理性在于:同居关系纠纷往往涉及感情纠葛,直接诉讼不仅周期长,还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的敌对情绪,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通过调解,双方可以在法官和律师的引导下,在法律框架内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本案的启示是多方面的。对于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而言,在共同购置大额财产时应当保留出资记录,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份额。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尤其是在财产分割方面。同时,始终应当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置于首位,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等非对抗性方式解决争议。案件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