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本文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进行分类说明。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指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已经取得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无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不会自动改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继承所得财产的区分
需注意,若继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遗产尚未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分割的,法院通常告知在遗产实际分割后另行起诉。
四、赠与所得财产的区分
五、人身损害赔偿和补偿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属个人财产,包括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这类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是对受害方身体伤害的填补,法律明确将其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
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个人衣物、洗漱用品、专业书籍等价值不大且具有明显个人属性的物品,离婚时归各自所有。对于价值较大的奢侈品(如名牌包、贵重首饰等),实践中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是否属于"一方专用"。
七、婚内财产约定
《民法典》第1065条允许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进行书面约定,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双方书面约定婚后某些财产归各自所有,则该约定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
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核心线索有三:取得时间、来源的指定性、财产的人身专属性。
牛志强律师,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持续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彩礼返还、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继承纠纷案件,关注大连本地婚姻家事司法实践。
以上内容仅供法律知识科普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建议面谈沟通。


